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
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4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
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1,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6%;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06号)核准,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宏股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0万股,并于2016年7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8,700万股变更至11,600万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9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实施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未实施股份回购,不存在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的情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1,600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70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股东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吉宏股份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或者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
股东厦门海银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企业对公司增资扩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3年2月1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吉宏股份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股东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吉宏股份的股份,具体减持计划为:
(1)减持数量及时间:自本单位所持吉宏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本单位届时所持吉宏股份的股份总数的50%;自本单位所持吉宏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至24个月期间,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本单位届时所持吉宏股份的股份总数的100%。
(2)减持价格:不低于吉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减持方式:实施减持计划时,本单位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由吉宏股份予以公告,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或者转让吉宏股份股份的,转让所得归吉宏股份所有。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股东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自身未从事与吉宏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单位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吉宏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在本单位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单位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吉宏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4、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股东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在本单位作为吉宏股份主要股东期间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吉宏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相互提供服务或作为代理,本单位将严格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不要求吉宏股份提供优于任何第三者给予或给予第三者的条件,并依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规范相关交易行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吉宏股份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作出的各项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7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6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和厦门海银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家法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注1: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500万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00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部分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质押冻结的股份数量为880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58.67%,占公司总股本的7.59%,该部分股份需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故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620万股。同时,根据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额度将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自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至24个月期间,减持额度将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注2: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和厦门海银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持上述股份时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
注3:公司董事邵跃明持有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4.07%的股份,即其通过金润悦间接持有吉宏股份0.53%的股份,2016年11月12日邵跃明因任期届满离职,根据承诺,其在离任上述职务后的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吉宏股份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吉宏股份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注4:周承东为公司现任监事,持有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4.07%的股份,即其通过金润悦间接持有吉宏股份0.53%的股份。根据承诺,其通过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解除限售后,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吉宏股份的股份25%,在其离任上述职务后的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吉宏股份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吉宏股份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注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作出的各项承诺;(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吉宏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7月10日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龙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吉宏股份”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吉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06号)核准,吉宏股份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00万股,并于2016年7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700万股变更至11,6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8,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股份为2,9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上市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实施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未实施股份回购,不存在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的情形。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1,6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7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90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吉宏股份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或者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
厦门海银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企业对公司增资扩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3年2月1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吉宏股份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股东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吉宏股份的股份,具体减持计划为:
(1)减持数量及时间:自本单位所持吉宏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本单位届时所持吉宏股份的股份总数的50%;自本单位所持吉宏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至24个月期间,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本单位届时所持吉宏股份的股份总数的100%。
(2)减持价格:不低于吉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减持方式:实施减持计划时,本单位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由吉宏股份予以公告,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或者转让吉宏股份股份的,转让所得归吉宏股份所有。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股东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自身未从事与吉宏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单位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吉宏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在本单位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单位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吉宏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4、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股东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在本单位作为吉宏股份主要股东期间,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吉宏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相互提供服务或作为代理,本单位将严格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不要求吉宏股份提供优于任何第三者给予或给予第三者的条件,并依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规范相关交易行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吉宏股份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2)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作出的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7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6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和厦门海银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家法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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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500万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00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部分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质押冻结的股份数量为880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58.67%,占公司总股本的7.59%,该部分股份需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故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620万股。同时,根据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额度将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自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至24个月期间,减持额度将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注2: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和厦门海银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持上述股份时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
注3:公司董事邵跃明持有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4.07%的股份,即其通过金润悦间接持有吉宏股份0.53%的股份,2016年11月12日邵跃明因任期届满离职,根据承诺,其在离任上述职务后的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吉宏股份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吉宏股份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注4:周承东为公司现任监事,持有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4.07%的股份,即其通过金润悦间接持有吉宏股份0.53%的股份。根据承诺,其通过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解除限售后,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吉宏股份的股份25%,在其离任上述职务后的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吉宏股份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吉宏股份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注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
四、股本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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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作出的各项承诺(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吉宏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陆燕蔺 熊辉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