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17-053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6月23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150,029,1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7月17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7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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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7月6日至登记日:2017年7月1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P=P0-V=4.845元-0.10元=4.745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经上述调整后,股票期权已完成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4.845元调整为4.745元。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
咨询联系人:崔彬 杨春菊
咨询电话:0539-7198691
传真电话:0539-6088691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