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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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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00证券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7-028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725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9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1)分配依据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每年现金分红原则上不低于母公司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对2016年至2020年每年度的利润分配按每股不低于0.65元进行现金分红;对2021年至2025年每年度的利润分配按不低于当年实现净利润的70%进行现金分红。

根据金沙江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约定: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享有目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过渡期间运营所产生的盈利,其通过本次重组交易,以目标资产作价认购取得的股份(3,500,000,000股),不再享有过渡期间(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公司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七家战略投资者通过非公开发行以现金认购的2,0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含权价格,对过渡期间公司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与其他股东享有同等分配权。

(2)除权除息方案

截至2016年底母公司未分配利润28,452,717,330.92元,按照《公司章程》约定,以2016年末总股本22,0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5元,共分派现金股利14,300,000,000.00元。

根据金沙江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约定,对母公司2016年一季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向享有分配权的18,500,000,000股股东进行分配,每股派现0.075元,共分派现金股利1,387,500,000.00元。

综上,2016年共分配现金股利15,687,500,000.00元。其中,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资产作价认购的3,500,000,000股,每股派现0.65元;其他股东持有的18,500,000,000股,每股派现0.725元。

(3)计算公式

公司股本总数为22,000,000,000股,共分配现金股利15,687,500,000.00元,对应每股现金红利0.71307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政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零,因此,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71307。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直接派发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016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725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65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6525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72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688900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