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17-053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确定管辖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5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收到桐乡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17)浙0483民初4664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收到案号为(2017)浙0483民初4664号的《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主要信息如下:
诉讼机构:桐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桐乡东江投资有限公司、桐乡金葵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汉兴、林小平(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案事实、诉讼请求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披露的《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编号2017-045)。
二、裁定结果
公司认为,原告在具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拒不支付相关方欠款,恶意逃避责任,以不正当手段促使净利润补足的条件无法成就,鉴于其相关行为已经持续侵害本公司和子公司东江能源的利益,因此我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原告支付欠款2883万元及利息367万元,现金补足净利润7500万元。
2017年6月20日,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请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7月10日收到桐乡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17)浙0483民初4664号。
根据《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根据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诉请解除的《浙江东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第6条及《浙江东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后人员分工职责等情况的备忘录》所涉及合同金额已达到7500万元,而其第二项诉请标的额达5000万元,故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1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嘉兴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其实际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等方面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