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7-038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88,497,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本次裁定属于诉中财产保全,暂无法判断该诉中保全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第三被申请人”)于近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市中院”)签发的(2017)黔02民初67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中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7331105X7,主要负责人:樊瑞江,系该行副行长。
被申请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鸡场坪乡,注册号:520200000027553,法定代表人:胡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文昌南路29号文昌苑A栋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98835532N,法定代表人:赵民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27723,法定代表人:易国晶,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巴西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409696J,法定代表人:卢正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上述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六盘水市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88,497,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进行保全。担保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与上述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等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8日披露的公告:临2017-031号。
二、裁定情况
2017年7月3日,六盘水市中院作出(2017)黔02民初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8,497,000.00元以内的财产,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本次裁定属于诉中财产保全,暂无法判断该诉中保全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