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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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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17年7月11日,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在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243,016,933.0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802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43,016,933.04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1.2万元,合计为4.2万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7月1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相应修改《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后的文件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关于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17年7月11日,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259,251,515.1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989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59,251,515.15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1.2万元,合计为4.2万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7月1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相应修改《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后的文件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