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编号:2017-053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鼎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6月30日以直接送达和邮件送达的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于2017年7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名。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或传真送达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丁尔民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更换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公司已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开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一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涉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但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2017年5月23日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9号、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5号),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相关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5月23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并于自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之日起两个月的整改期间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决定不再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为确保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决定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之《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相关事项相应修改。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拟继续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资产评估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提供相关服务。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编号:2017-054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相关中介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更好地推进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事项工作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经过审慎研究,拟变更本次重组事项的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重组审计机构(公告编号:2017-039)。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本次重组的过程中一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及本次重组事项所涉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但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2017年5月23日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9号、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5号),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相关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17年5月23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并于自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之日起两个月的整改期间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决定不再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为确保公司本次重组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审慎研究,决定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重组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之《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相关事项相应修改。
公司董事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业团队为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前期所做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重组事项审计机构。
公司董事会拟继续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资产评估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为本次重组事项提供相关服务。
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该所具备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本次重组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了解、调查,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本次重组事项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审计机构。
3、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本次重组事项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同意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审计机构。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