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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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2017-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11 股票简称:诺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2

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对外信息报送登记管理制度》等的规定,针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因此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2017年7月7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提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划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公司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漏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特此公告。

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3611 证券简称:诺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3

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7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州路528号公司一期展厅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丁韫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4人,其中董事丁毅、毛英、张科、陆大明、谭建荣、邹峻、刘裕龙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钟锁铭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三个,其中议案一为特别决议议案,需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上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琰、竺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