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终止股权转让协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编号:临2017-043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终止股权转让协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辽宁成大”)于2017年7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终止股权转让协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18号)。公司现对该问询函所涉及问题的核实情况及结果回复如下:
一、请前海开源和特华投资分别说明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前期筹划过程,申请股票连续停牌的审慎性,以及本次终止协议的具体原因,后续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情况。
公司经向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核实后回复如下:
“1、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前期筹划过程
2017年6月4日我公司与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华投资”)进行接洽,并表明意向;2017年6月5日,我公司知悉该意向后开会决定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成大”)股票放入公司股票禁止池,除前海开源沪深300指数基金外,其他所有投资组合禁止买卖辽宁成大股票;2017年6月12日,经双方磋商后,我公司与特华投资就转让我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募基金持有的辽宁成大股份(以下简称“拟议交易”)达成初步意向,辽宁成大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鉴于拟议交易涉及的股份占辽宁成大股份比例较高,且具体交易事项尚待双方进一步协商确认, 该等事宜可能会对二级市场股价造成影响, 因此辽宁成大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前述股票停牌事宜具备审慎性;2017年6月18日我公司与特华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本次终止股份转让协议的情况
我公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募基金)与特华投资于2017年6月18日签署了两份《股份转让协议》,截至目前,以上股份转让尚未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过户登记。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协议转让办理时间等原因,我公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募基金)与特华投资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两份《〈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协议》。以上终止事宜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经向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华投资”)核实后回复如下:
“1、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前期筹划过程为:2017年6月4日,我司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进行接洽,并表明受让辽宁成大股份意向;2017年6月12日,经磋商后,我司与前海开源就我司受让前海开源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募基金持有的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成大”)股份(以下简称“拟议交易”)达成初步意向,辽宁成大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鉴于拟议交易涉及的股份占辽宁成大股份比例较高,且具体交易事项尚待双方进一步协商确认,该等事宜可能会对二级市场股价造成影响,因此辽宁成大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前述股票停牌事宜具备审慎性;2017年6月18日,我司就受让辽宁成大股份事宜与前海开源签署两份《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2017年6月20日,辽宁成大发布《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7年6月21日,辽宁成大股票复牌。截至目前,以上股份转让尚未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过户登记。
2、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协议转让办理时间等原因,我司与前海开源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两份《〈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协议》。以上终止事宜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二、公告称,特华投资未来拟通过大宗交易、集合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受让前海开源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募基金持有的辽宁成大股份。请前海开源和特华投资分别说明拟交易股份数量较前期约定的转让股数是否存在变化;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此外,请双方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
公司经向前海开源核实后回复如下:
“3、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后的后续安排
我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管理的投资组合持有的辽宁成大5,000万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大宗交易”)转让给特华投资;前述大宗交易完成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符合我公司及特华投资预期水平的情况下,我公司有意向使通过本次大宗交易及后续交易合计转让的辽宁成大股份数量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数量基本保持一致。”
公司经向特华投资核实后回复如下:
“3、我司于2017年7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自前海开源处受让辽宁成大5,000万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大宗交易”),目前合计持有辽宁成大股份的比例为4.89%;前述大宗交易完成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符合我司及前海开源预期水平的情况下,我司有意向使通过本次大宗交易及后续交易自前海开源处合计取得的辽宁成大股份数量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数量基本保持一致。”
三、请特华投资说明前期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事项,包括未来12 个月内持股意向、是否有意通过股份增持获得辽宁成大的实际控制权等。
公司经向特华投资核实后回复如下:
“4、在未来 12 个月内,我司将进一步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继续增持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的辽宁成大股票。如我司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未来6个月内,我司没有通过增持辽宁成大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意图。”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