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科学 公告编号:2017-050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或“公司”、“本公司”,本案被告)收到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与左卫雄、左友镒(本案原告)股权转让款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5年5月11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湖北杜克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克化学”)原股东左卫雄、左友镒就杜克化学股权转让款支付事项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诉讼情况详见2015年5月19日、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西陇化工: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15-028)、《西陇化工: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编号:2015-029)。
二、 本次诉讼的审理结果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公司支付原告左卫雄股权转让款639,179.13元并支付违约金430,628.10元,案件受理费14,428元由公司承担。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公司支付原告左友镒股权转让款95,116.52元并支付违约金94,346.62元,案件受理费4065元由公司承担。
以上涉案金额合计1,277,763.37元。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如果公司及原告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公司将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共计1,277,763.37元。双方未上诉的情况下,本次诉讼金额将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当期利润减少1,277,763.37元。
四、 其他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1、(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
2、(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