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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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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74 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号:2017-032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7月11日至7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下午15:00 至2017年7月12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爱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246,874,9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738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46,862,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734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6%。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292,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280,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超律师、陈奋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形

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873,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90,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873,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90,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873,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90,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873,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90,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873,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90,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何超、陈奋宇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2日

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170241-00002号

致: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受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意电梯”或“公司”)委托,指派陈奋宇律师、何超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审查了快意电梯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德恒律师得到快意电梯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快意电梯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德恒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快意电梯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2017年6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第十四次董事会提议召集。

(二)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公告了《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三)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7月12日下午14:30在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2017年7月12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罗爱文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经德恒律师对公司截至2017年7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册与出席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以及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的核对和审查,会议的出席情况如下: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246,874,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73.7380%。

2. 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246,862,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73.7344%。

3. 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1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的0.003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2. 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3.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议案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46,873,2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票为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46,873,2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票为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46,873,2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票为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46,873,2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票为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46,873,2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票为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于 秀 峰

承办律师:

陈 奋 宇

承办律师:

何 超

二○一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