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76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1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中宁隆基新能源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77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7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同意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78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隆基股份”或“西安隆基”) 于2017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15号”《关于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本公司获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76,885,645.00股新股。本公司已于2015年6月12日实际发行股票128,104,575.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30元,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1,959,999,997.5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1,919,971,892.97元,资金已于2015年6月15日到账,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01730008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上述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实施情况 ,“银川隆基年产1.2GW单晶硅棒项目”、“西安隆基年产1.15GW切片项目”和“无锡隆基年产850MW切片项目”已顺利实施完毕,截至目前,“宁夏隆基年产800MW单晶硅棒项目”尚未实施完毕。主要原因是为节省厂房建设投资,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2016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宁夏隆基 800MW 单晶硅棒项目的议案》,并于2016年11月14日经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将宁夏隆基 800MW 项目的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租赁厂房实施;同时,由于技术升级及工艺改进,单晶炉生产效率显著提升,变更220台单晶炉购置计划为192台,并相应调整相关辅助设备采购计划。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不变的情况下,产能规模目标将由原年产800MW单晶硅棒提升至1GW单晶硅棒。由于拟租赁厂房为新建厂房,需要一定建设周期。
宁夏隆基800MW单晶硅棒项目变更前后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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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宁夏隆基年产1GW单晶硅棒项目”拟租赁厂房的主体工程已完工,目前公司正在实施净化装修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首批70台单晶炉设备将于2017年7月完成安装调试,全部192台单晶炉将于2017年10月前全部到位。
二、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6年7月12日相关公告),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上述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投项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已到期本金及收益均已全部收回。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适当增加收益、减少财务费用等目的,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公司拟继续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购买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产品
为控制风险,投资产品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该等产品必须符合: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三)购买额度
本次拟安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内,该项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审议程序
2017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购买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同意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
(三)保荐机构意见
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股份本次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隆基股份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对不超过2.2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且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同意隆基股份本次对不超过2.2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计划。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79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宁县隆基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宁隆基新能源”)。
担保数量:公司本次拟为中宁隆基新能源申请办理的3亿元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以上担保具体以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截至2017年7月10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3.13亿元和美元1.47亿元(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其他金额币种为人民币),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46亿元。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全资子公司中宁隆基新能源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为中宁隆基新能源向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的3亿元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中宁隆基新能源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授权的议案》,授权董事会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65亿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7年4月28日、5月1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担保事项在本次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中宁县隆基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地点:中宁县新堡镇团结路西侧
3、法定代表人:张长江
4、注册资本:3亿元
5、成立时间:2015年01月22日
6、经营范围:光伏能源开发、投资。
7、财务指标(未经审计):截至2017年3月31日总资产47,400,203.43 元,净资产34,843,277.44 元;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322,403.71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尚未与相关方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协议金额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7年7月10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3.13亿元和美元1.47亿元,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46亿元。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