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步步高 股票代码:002251 公告编号:2017—044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公司”、“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4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并于2016年7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15号)。2016年11月,公司完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共向3名合格投资者发行股份84,918,47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4.72元,募集资金总额1,249,999,981.44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22,498,976.0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27,501,005.42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2-4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子公司衡阳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设立了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子公司衡阳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3050163860800000175,截止2017年7月3日,专户余额为104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衡阳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连锁门店发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公司子公司及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华西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西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公司子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华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西证券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公司子公司授权华西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华西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西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公司、公司子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华西证券,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西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西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西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向公司子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西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西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西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子公司、华西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子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上述协议自公司、公司子公司、银行、华西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西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