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7-022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7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 7 人,董事Jie Pan先生和Key Ke Liu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
3、本次董事会由董事姚力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已于2017 年7月11日正式就任。经审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选举姚力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相关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已完成换届选举。经审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选举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1)选举姚力军先生、Jie Pan先生、Key Ke Liu先生、雷新途先生、郭百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姚力军先生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2)选举郭百涛先生、姚力军先生和雷新途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郭百涛先生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3)选举雷新途先生、Jie Pan先生和Key Ke Liu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雷新途先生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4)选举Key Ke Liu先生、姚力军先生和郭百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Key Ke Liu先生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以上人员任期三年,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相关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审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聘任姚力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Jie Pan先生、相原俊夫先生、王学泽先生、周友平先生、窦兴贤先生、鲍伟江先生、边逸军先生和钱红兵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董事会同意聘任Jie Pan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董事会同意聘任于泳群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相关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宁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其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的议案》。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体、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一致同意制定《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该制度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1 日
附件:个人简历
1、姚力军先生简历
姚力军,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日本国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力军先生持有公司28.27%的股份,持有公司股东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71%的出资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公司股东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71%的出资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公司股东宁波海邦人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67%的出资。姚力军先生、李仲卓先生、张辉阳先生控制的宁波绿河嘉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持有同创普润(上海)机电高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姚力军先生、张辉阳先生控制的宁波绿河睿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持有宁波兆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股权,姚力军先生、Jie Pan先生、于泳群女士、张辉阳先生控制的宁波首科绿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持有宁波江丰生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姚力军先生、张辉阳先生均为宁波兆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董事,姚力军先生、Jie Pan先生均为同创普润(上海)机电高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江丰生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波阳明硅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除上述关系外,姚力军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2、Jie Pan先生简历
Jie Pan,男,1960年出生,美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Jie Pan先生持有公司股东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84.85%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姚力军先生、Jie Pan先生、于泳群女士、张辉阳先生控制的宁波首科绿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持有宁波江丰生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姚力军先生、Jie Pan先生均为同创普润(上海)机电高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江丰生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波阳明硅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除上述关系外,Jie Pan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3、李仲卓先生简历
李仲卓,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公司董事。李仲卓先生持有公司股东郑州金天丞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90%的出资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力军先生、李仲卓先生、张辉阳先生控制的宁波绿河嘉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持有同创普润(上海)机电高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张辉阳先生、李仲卓先生均持有宁波智投首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张辉阳先生、李仲卓先生均持有宁波首科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李仲卓先生、张辉阳先生控制的宁波绿河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宁波首科绿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除上述关系外,李仲卓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4、张辉阳先生简历
张辉阳,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历任公司董事。张辉阳先生持有公司3.25%的股份,持有公司股东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0%的出资,持有公司股东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3.37%的出资。姚力军先生、李仲卓先生、张辉阳先生控制的宁波绿河嘉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持有同创普润(上海)机电高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姚力军先生、张辉阳先生控制的宁波绿河睿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持有宁波兆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股权,姚力军先生、Jie Pan先生、于泳群女士、张辉阳先生控制的宁波首科绿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持有宁波江丰生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张辉阳先生、李仲卓先生均持有宁波智投首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张辉阳先生、李仲卓先生均持有宁波首科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李仲卓先生、张辉阳先生控制的宁波绿河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宁波首科绿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姚力军先生、张辉阳先生均为宁波兆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董事。除上述关系外,张辉阳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5、钱红兵先生简历
钱红兵,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公司品质总监、董事。钱红兵先生持有公司股东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29%的出资。除上述关系外,钱红兵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6、于泳群女士简历
于泳群,女,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历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于泳群女士持有公司股东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5%的出资。姚力军先生、Jie Pan先生、于泳群女士、张辉阳先生控制的宁波首科绿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持有宁波江丰生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除上述关系外,于泳群女士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7、郭百涛先生简历
郭百涛,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截至本公告日,郭百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8、雷新途先生简历
雷新途,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学历。截至本公告日,雷新途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9、KEY KE LIU先生简历
KEY KE LIU,男,1964年出生,美国国籍,博士学历。截至本公告日,KEY KE LIU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10、王宁女士简历
王宁,女,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王宁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7-023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7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张英俊先生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3、本次监事会由监事李义春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监事会。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已于2017年7月11日正式任职。经审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选举李义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备查文件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7月 11日
附件:
第二届监事会主席李义春简历
李义春先生,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学历。历任公司监事。李义春先生持有公司0.62%的股份。李义春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监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公告编号:2017-02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关于更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国信证券原指派的保荐代表人成政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信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金骏先生接替成政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金骏先生和季诚永先生,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金骏先生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1日
附件:
金骏简历
金骏先生:1976年7月出生,浙江工程学院管理学学士,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200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并完成的项目包括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603677)首发项目、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603178)首发项目、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603896)首发项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0666)首发项目、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00177)创业板非公开发行项目、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603788)主板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天一科技(000908)股权项目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叶彦菁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7月11日在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5名;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5名,代表股份148,039,2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6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9名,代表股份1,137,5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24名;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24名,合计代表股份149,176,8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1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幅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累积投票办法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姚力军先生、JIE PAN先生、李仲卓先生、张辉阳先生、钱红兵先生和于泳群女士被选举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郭百涛先生、雷新途先生和KEY KE LIU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义春先生和王晓勇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7年7月11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黄宁宁 经办律师: 叶彦菁
赵振兴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对姚力军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以及对姚力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姚力军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能力, 具备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及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选举姚力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根本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选举姚力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阅公司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未发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及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姚力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Jie Pan先生、相原俊夫先生、王学泽先生、周友平先生、窦兴贤先生、鲍伟江先生、边逸军先生、钱红兵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Jie Pan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于泳群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KEY KE LIU先生 雷新途 先生 郭百涛 先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