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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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19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70号】,就成都合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合聚”)与控股股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合同纠纷案(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作出终审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原告成都合聚诉称协助建新集团参与了本公司破产重整事宜,据此要求建新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股份过户至原告名下,但建新集团认为原告构造虚假文件进行勒索。因上述合同纠纷,原告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其持有的建新矿业股票2000万股过户至原告名下;判令第三人(本公司)配合原被告将属于原告的2000万股过户至原告名下;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53号)。本公司认为该案件本公司不是原、被告诉讼涉及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故原告诉请本公司配合其过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将本公司列为诉讼第三人属于诉讼对象错误。

2016年1月,本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成都合聚撤回将本公司作为第三人配合原被告过户的诉讼请求,判决建新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股票办理过户手续至成都合聚名下,并承担本案件受理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6-008号)。

2016年4月,因建新集团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再次将本公司列为第三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2016年5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5)。本公司认为本案系建新集团与成都合聚双方之间纠纷,本公司不应被列为建新集团该上诉案的第三人,并在2016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依法提出异议。

三、判决情况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本案与本公司无关,并对该案件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的诉讼结果将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70号】。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