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美都债”公司债券回售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7-046
债券代码:122408 债券简称:15美都债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美都债”公司债券回售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25
●回售简称:美都回售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回售登记期: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20日(工作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7月27日
特别提示
根据《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2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7月27日)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5美都债”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须在公司发布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公告(2017年7月13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择权。
本公告仅对“15美都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美都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相信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限申报回售的“15美都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7月27日。
为确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美都债(122408)。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发行规模:人民币12亿元。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0%,在债券存续期前2年保持不变。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2年的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
6、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2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在本期公司债券回售登记期,发行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回售提醒公告至少3次。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不再享有回售权。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后的3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
7、票面金额:100元/张。
8、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9、起息日:2015年7月27日。
10、付息日:债券利息将于起息日之后在存续期内每年支付一次,2016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7月27日为本期债券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下同)。若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27日。
11、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发行时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发行时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跟踪评级结果: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期间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15、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25
2、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期: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20日(工作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7月27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5美都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5美都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7月27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6日期间利息,利率为6.5%。每手(面值1, 000元)“15美都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5美都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本次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15美都债”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回售的价格
根据《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六、本次回售的登记期
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20日(工作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美都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20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5,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美都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美都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美都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7月27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美都债”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7月27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5美都债”债券。请“15美都债”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美都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
联系人:周骅
电话:0571-88301610
传真:0571-88301607
邮政编码:310000
2、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联系人:戚淑亮
电话:0571-87828004
传真:0571-87828004
邮政编码:31000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费琳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7-047
债券代码:122408 债券简称:15美都债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新时代海创锂电科技
有限公司各方
签订《增资入股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
2017年7月1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美都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墨烯”)拟与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浙江新时代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锂电”)等签订《增资入股框架协议书》,美都墨烯拟以不超过2.4亿元人民币(本轮融资投前估值预计为人民币1亿元,最终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值为准)向海创锂电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美都墨烯将持有海创锂电60%的股权。此次增资入股的最终交易价格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本次将以支付现金方式完成增资。该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增资入股海创锂电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增资入股的定价原则最终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最终定价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交易风险提示
(1)本交易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增资入股框架协议书》的签署,旨在表达协议各方增资及接受增资的意愿及初步商洽的结果。对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等工作正在进行中。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之评估报告作为价格确定的依据,本次交易的最终定价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须经双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及履行相关程序后确定。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终止的风险。
(2)交易标的存在障碍导致交易终止的风险
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计评估,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问题目前尚无法确定。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框架协议约定:如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工作中发现标的资产存在重大经营及法律问题,导致收购难以进行或不符合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则交易将予以终止。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需时间,若相关工作无法按时完成,则本次交易可能将无法按期进行。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终止的风险。
(3)评估数据与交易标的预估数据存在差异的风险
公司收购标的公司的交易作价系交易双方根据市场通行的作价原则,由交易对方根据其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前景进行审慎预估。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增资入股框架协议书》,最终作价需以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评估报告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于预评估过程的各种假设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因未来实际情况与预评估假设不一致,特别是宏观经济的波动、产业政策的变化、市场竞争环境改变等情况,使得海创锂电未来盈利水平达不到评估时的预测,导致出现标的资产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存在前述相关因素影响标的资产盈利能力进而影响标的资产估值的风险。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或估值会遵循符合行业惯例的规则,存在评估机构与交易对方对交易标的资产的经营业绩预测不一致的风险。
以上风险提示,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交易概述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本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召开九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浙江新时代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各方签订〈增资入股框架协议书〉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美都墨烯拟与新时代、海创锂电等签订《增资入股框架协议书》,美都墨烯拟以不超过2.4亿元人民币(本轮融资投前估值预计为人民币1亿元,最终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值为准)向海创锂电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美都墨烯将持有海创锂电60%的股权。其中2,400 万元人民币用作为认缴海创锂电新增注册资本,剩余21,600万元人民币构成海创锂电资本公积。海创锂电现有股东绍兴上虞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涌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吴海军、石春红、钱志挺、王寅峰合计向海创锂电增资6,000万元。其中600 万元人民币用作为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剩余 5,400 万元人民币构成公司资本公积。本轮增资完成后,海创锂电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此次增资入股的最终交易价格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本次将以支付现金方式完成增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性文件的规定,此增资入股事项不构成公司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增资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相关授权人士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及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本次增资入股金额不超过2.4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1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注册资本:31441.8135万元
成立日期:2005-10-08
法定代表人:夏勇
经营范围:四氧化三钴及相关产品、电解铜(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贸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取得许可方可经营)。
(二)绍兴涌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
成立日期:2015-05-07
法定代表人:应旭峰
经营范围:锂电池、电子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绍兴上虞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注册资本:贰佰玖拾万元
成立日期:2015-12-21
法定代表人:吴海军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及制品、矿产品(除贵稀矿)、锂电池材料、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家具、装饰材料、纺织品、服装、鞋帽、箱包、化妆品、文具、体育用品、日用品的批发、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四)吴海军
身份证号码:33028119820122****
(五)石春红
身份证号码:43042119830918****
(六)钱志挺
身份证号码:11010819690720****
(七)王寅峰
身份证号码:33028119870117****
三、交易标的概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新时代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应旭峰
成立日期:2015-12-16
经营范围:锂电池及配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化工材料(除化学危险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取得许可方可经营)。
(二)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
(三)交易对方最近一年一期财务状况
截至2016年末,海创锂电的资产总额为119,846,317.30元,净资产为6,526,534.14元,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233,683,983.02元,实现净利润5,526,534.14元;截至2017年6月30 日,海创锂电资产总额为139,881,766.74元,净资产为20,957,837.87元;2017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66,747,379.09元,实现净利润10,376,034.50元。(2017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增资入股的定价原则为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之评估或估值报告作为价格确定的依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相关程序确定。
本次交易的最终定价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增资框架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7年07月13日在中国杭州市订立:
甲方(投资人):浙江美都墨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3HXXA
住所:德清县武康街道德清大道299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翁永堂
乙方(原股东):
乙方1:绍兴上虞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4F91D
住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军
乙方2:绍兴涌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298895627
住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应旭峰
乙方3:吴海军
身份证号码:33028119820122****
乙方4:石春红
身份证号码:43042119830918****
乙方5:钱志挺
身份证号码:11010819690720****
乙方6:王寅峰
身份证号码:33028119870117****
丙方(原股东):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0463953W
住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勇
丁方:浙江新时代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49P43
住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应旭峰
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乙方5、乙方6合称为“乙方”;上述任何一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1、丁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15年12月16日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人民币。
2、公司为专业生产锂离子电池三元正极材料的高科技企业,拥有国内领先技术与专业团队,其主要产品具有竞争优势。
3、公司计划通过本次增资及后续投入,计划在2020年底前实现年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2.5万吨三元正极材料产能规模。
4、乙方、丙方为丁方现有股东,持有丁方的股权比例为100%。各方一致同意甲方与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丁方的增资。
为此,本协议项下之各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框架协议条款:
1.本次投资前股权结构
1.1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现有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2.本次交易安排
2.1本协议项下之各方确认并同意,公司本轮融资投前估值为人民币1亿元,甲方向公司增资2.4亿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四仟万元整),乙方向公司增资 6,0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本次增资完成后,投资人甲方将持有公司60%的股权。其中2,400 万元人民币用作为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剩余21,600万元人民币构成公司资本公积。乙方将合计持有公司25%的股权。其中600 万元人民币用作为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剩余 5,400 万元人民币构成公司资本公积,丙方将持有公司15%的股权。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表所列示:
■
2.2投资人甲方、乙方应于正式协议签订后15日内,各自将本次增资款的50%缴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公司应在投资人上述出资款缴付后15日内,完成本次增资相关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剩余增资款应根据建设用款进度分批付清,具体在正式协议里约定。
2.3本协议项下之各方确认并同意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修改公司章程,由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报送至工商部门。
3.后续再投资及融资约定
在公司正常稳定运营并且每年达到乙方承诺的利润额(具体利润承诺的数额以正式协议为准)的前提下,在未来三年内甲方按照公司发展具体情况的需要,将为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6亿元的投资及流动资金融资支持。
4.投资款用途
公司应将投资款用于扩大产能、流动资金等公司主营业务。未经本轮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协议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业绩承诺
乙方同意对公司的利润进行承诺,承诺期间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具体承诺净利润数额等事项经各方协商确定后在正式的协议中进行约定。
6.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名董事,其他方委派两名董事。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由甲方委派,其他相关事宜在正式协议中进行约定。
7.竞业限制
7.1核心团队承诺,除从事公司业务外,原股东及其关联方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
7.2公司与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该等竞业限制协议中需明确,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7.3前述竞业限制协议中还需明确,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企业、机构任职或领薪;在未来3年内不得离职,在离职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企业任职。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协议各方在正式协议中进一步详细约定对核心团队的竞业限制条款。
六、进行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致力于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布局,看好海创锂电的三元正极材料的市场前景及商业模式和未来发展空间。
2、本次增资完成后,美都墨烯将拥有海创锂电60%的股权,公司将进入新能源电池产业链上游,符合公司“能源主导(传统能源+新能源)”战略定位,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公司的能源业务主业。海创锂电现有预留土地及数万吨级环评资质,拥有“废物回收-钴矿-钴盐-三元前驱体-三元正极材料”完整的产业链,集原材料供应、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产品应用范围涵盖了电动汽车、电动工具、高端数码类产品、储能等领域。其核心团队专业从事锂电池行业十余年,精通锂电池正极材料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品质管控、市场营销等一体化管理,具备丰富的国内外营销渠道及国内外领先的研发技术,先后开发出一系列优质产品,现已形成锂电池三元前驱体(镍钴锰前驱体、镍钴铝前驱体、镍钴前驱体)、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镍钴锰酸锂、镍钴铝酸锂)等产品为主导的多层次产品结构,囊括了多晶及单晶NCM111、NCM523、NCM622、NCM811、NCA等各类型号,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这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3、本次对交易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4、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协商确定。符合公司利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交易不会使公司在独立性经营方面受到影响。
5、本次交易的完成尚需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后,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问题;审计评估后的交易各方就交易价格是否达成一致;本次交易须经双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及履行相关程序后确定。以上事项均存在不确定性。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决议;
2、增资入股框架协议书。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