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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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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补充公告

2017-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7-116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补充说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和持有牧原股份股票(股票代码:002714)。不用于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017年7月13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华澳-牧原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员工持股信托合同”)。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对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公告如下:

二、对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特别提示”相关内容的补充

原公告内容:

(四)本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30,000万元,共计30,000份,每份1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

(五)本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管理,并全额认购其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上限为80,000万元,共计80,000份,每份1万元,按照不超过2:1的杠杆比例设置优先份额和次级份额。本持股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和持有牧原股份股票(股票代码:002714),不用于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风险提示:对于次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次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次级份额净值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

因员工持股信托合同的签订,对该公告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四)本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30,000万元,每份份额为人民币1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

(五)本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其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上限为80,000万元,每份份额为人民币1元,按照不超过2:1的杠杆比例设置优先份额和次级份额。本持股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和持有牧原股份股票(股票代码:002714),不用于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风险提示:对于次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次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次级份额净值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

三、对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二、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相关内容的补充

原公告内容:

(二)参与对象认购情况

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认购份额上限及份额分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持股计划的参与人数合计不超过5,000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7人,分别为:曹治年、秦军、褚柯、王华同、苏党林、李付强和鲁香莉,合计认购不超过4,000万元。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及子公司员工合计不超过4,993人,合计认购不超过26,000万元。

现对该公告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本持股计划的参与人数合计不超过5,000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7人,分别为:曹治年、秦军、褚柯、王华同、苏党林、李付强和鲁香莉,合计认购不超过4,000万元。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及子公司员工合计不超过4,993人,合计认购不超过26,000万元。本持股计划的具体认购份额如下:

最终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金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对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三、资金来源、股票来源、持股规模及禁止行为”相关内容的补充

原公告内容:

(一)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30,000万元,本持股计划不超过30,000份,每份份额为1万元,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即1份)。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缴纳认购资金。

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包括:

1、员工的合法薪酬;

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自筹资金。

(二)本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1、本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管理,并全额认购其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上限为80,000万元,共计80,000份,每份份额为1万元,按照不超过2:1的杠杆比例设置优先份额和次级份额。本持股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和持有牧原股份股票(股票代码:002714),不用于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因员工持股信托合同的签订,对该公告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一)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30,000万元,本持股计划不超过30,000万份,每份份额为人民币1元,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即1万份)。单个员工必须认购万份的整数倍份额。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缴纳认购资金。

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包括:

1、员工的合法薪酬;

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自筹资金。

(二)本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1、本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其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上限为80,000万元,每份份额为人民币1元,按照不超过2:1的杠杆比例设置优先份额和次级份额。本持股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和持有牧原股份股票(股票代码:002714),不用于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五、对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十、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相关内容的补充

原公告内容:

(一)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1、公司选任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2、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二)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1、信托计划名称:由董事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共同确定

2、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委托人:

优先级委托人:持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次级委托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4、管理人:由董事会选任

5、托管人:由董事会选任

6、目标规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上限为80,000份,按照不超过2:1的杠杆比例设置优先份额和次级份额,次级份额的规模上限为30,000份,每份份额为1万元。

7、存续期限: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无固定存续期限,管理期限按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执行。

(三)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年管理费率最终以签署的信托合同为准

4、托管费及服务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年托管费以签署的托管协议为准

5、业绩报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除证券交易费、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之外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集合信托计划资产中支付。

因员工持股信托合同的签订,对该公告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1、公司选任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2、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华澳-牧原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二)信托合同的主要条款

1、信托计划名称:华澳-牧原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信托计划

2、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委托人:

优先委托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次级委托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4、受托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保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6、目标规模: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最高不超过80,000万元,其中优先信托计划资金最高募集金额为53,000万元;次级信托计划资金最高募集金额为30,000万元。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规模以及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和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金额,但是信托计划成立日及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比例不得高于2: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每份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元。

7、存续期限: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月,终止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24个月的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均于终止日终止。次级委托人在存续期满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申请延长存续期,经受托人和优先级委托人同意后,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出现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有权延期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费用的计提标准及支付方式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并提供费用支出的相关品种,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1)保管费

①保管银行为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并收取保管费。

②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0.10%的年费率,计算某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某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0.10%÷365

③截至费用核算日的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不含费用核算日当日)于每个费用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保管银行。

(2)律师费

①律师事务所为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并收取律师费。

②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7000元的律师费。

③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3)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费用发生时经委托人同意后,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信托管理费

①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0.18%的年费率,计算某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②某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0.18%÷365。

③截至费用核算日的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管理费(不含费用核算日当日)于每个费用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受托人。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