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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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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7-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公告编号:临2017-037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与原告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新疆兵团第六师中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999万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民事调解书》([2017]兵06民初83号)调解结果,公司需承担五家渠友好时尚购物中心项目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的房屋租金4,000万元,扣除公司前期已支付的1,944万元,尚需支付2,056万元,将影响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056万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第六师中院”)送达的《传票》([2017]兵06民初83号)及《民事裁定书》([2017]兵06民初83-1号)等法律文本,新疆君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五家渠友好时尚购物中心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双方就该项目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2、判令公司按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的房屋;3、判令公司承担解除合同违约金4,434万元;4、判令公司赔偿违约损失565万元,合计4,999万元;5、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时原告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5,000万元。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1、要求撤销[2017]兵06民初83-1号民事裁定书;2、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本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扣押。详见公司2017年6月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编号为临2017-028号《友好集团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7年6月6日,公司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开立的账户(账号:102902000010607)中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被新疆兵团第六师中院冻结。详见公司2017年6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编号为临2017-029号《友好集团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结果

鉴于公司与原告均有意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在新疆兵团第六师中院主持调解下,2017年7月13日,双方就租赁合同纠纷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书》,新疆兵团第六师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兵06民初83号),调解结果如下:

1、原告与公司自愿解除2013年就该项目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及附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2、公司向原告支付该项目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的房屋租金4,000万元(需扣除公司前期已支付的金额);付款期限为法院解除公司查封账户当日,由本公司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同时原告向本公司提供全额有效发票;

3、双方在该租赁场所交接前,公司所有债务及所有可能存在的负债、责任、义务均由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291,750元,减半收取145,87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新疆兵团第六师中院予以确认,《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17年7月13日,新疆兵团第六师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7]兵06民初83-4号),新疆兵团第六师中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与被申请人(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本公司)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处的102902000010607账户存款5,000万元的冻结;上述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和解执行情况

公司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开立的账户(账号:102902000010607)中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已于2017年7月14日解除冻结;同日,公司已向原告支付2,056万元房屋租金,原告已向公司提供了全额有效发票。

四、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调解书》([2017]兵06民初83号)调解结果,公司需承担五家渠友好时尚购物中心项目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的房屋租金4,000万元,扣除公司前期已支付的1,944万元,尚需支付2,056万元,将影响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056万元。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新疆君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7]兵06民初83号);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7]兵06民初83-4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38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新疆上市公司2017年度

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

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推动新疆辖区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治理水平,新疆证监局与新疆上市公司协会、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新疆上市公司2017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定于2017年7月21日(星期五)下午15:00-17:30(北京时间),投资者可登录全景网(http://rs.p5w.net)进入专区页面,在线参与本次活动。

届时,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将参加本次活动,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等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