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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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7-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81 证券简称:太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5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7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2017]10号《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书》和[2017]11号《关于对邢亚东、张瑞红、赵敏、王秋根、王建国5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2014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2.2014年,太化股份通过子公司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旭物流)和太化股份铁运分公司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41,133,297.88元(不含税)。

3.2014年,太化股份及其子公司作为中间商,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694,200,850.60元。

公司2014年年报中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副总经理,未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