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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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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公告编号:2017-037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设立的陕国投·阳光财富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西藏信托-莱沃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入龙净环保的股票,使得其持有的龙净环保股份比例至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超过5%的股份情况如下: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17年6月1日,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东正投资100%股权,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东正投资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7.17%股份。阳光集团已于2017年6月2日披露了《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编号:临2017-022),在该详式权益报告书中,阳光集团披露了其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阳光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除此次股份受让外,有意向在未来12个月内以阳光集团及其关联方名义或通过成立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形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拟继续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阳光集团此次增持龙净环保股份,是对前次披露增持计划的具体实施,也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充分信心和对公司二级市场价值的高度认可。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阳光集团在未来12个月内,将继续增持龙净环保股份。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龙净环保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阳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西藏新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龙净环保控股股东福建省东正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东正投资持有龙净环保17.17%的股权。

阳光集团委托设立了陕国投·阳光财富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西藏信托-莱沃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龙净环保股票。截止2017年7月13日,上述两个信托计划累计增持龙净环保普通股30,284,8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3%。

本次权益变动后,阳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阳光环保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其中,东正投资由阳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阳光环保持有100%的股权,阳光财富1号信托计划和莱沃18号信托计划为阳光集团委托设立的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陕国投·阳光财富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管理方式:事务管理类

2、管理权限:本信托计划的表决权人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证券资产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等)均归属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行使,信息披露义务由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履行。受托人届时根据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进行表决,若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未对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由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怠于履行或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信托财产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3、涉及股份种类、数量及持股比例:投资于龙净环保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4、信托管理费年费率:0.25%/年

5、合同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本信托期限预计为24 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信托计划终止条件:

(1)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2)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4)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5)全体委托人申请全部赎回信托单位份额;

(6)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6、签署时间:2017年6月

7、信托资产处理安排: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该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

(二)西藏信托-莱沃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管理方式:本信托计划为全体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信托项目。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具体由受托人、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2、 管理权限:

A 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B 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受托人按照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表决意见进行表决。如委托人代表未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受托人有权不行使股东表决权。

C 委托人代表如需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应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受托人进行形式审查后向上市公司提出议案。

3、涉及股份种类、数量及持股比例: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投资上市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龙净环保(股票代码600388)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

4、信托管理费年费率:以存续信托单位数量为基数每日计提,信托报酬率0.25%/年,保管费率0.05%/年,律师费率0.15%/年。

5、合同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计划的期限为2年(即730天)。信托合同未尽事宜或需变更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信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签署时间:2017年6月

7、信托资产处理安排:信托计划终止日,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由受托人按照如下先后顺序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1) 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利益。

(2) 次级受益人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资金(如有)。

(3) 次级受益人的次级信托利益。

8、其他特别条件: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信托计划终止:

A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B 因风险监控指标触发权益罚没线,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且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C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D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E 全体次级受益人申请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且经优先级委托人及受托人书面同意的。

F 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G 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H 信托计划被撤销。

I 信托计划被解除。

J 全体受益人书面放弃信托受益权。

三、信息义务披露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龙净环保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入龙净环保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洁

签署日期:2017年 07月14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盖公章);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洁

签署日期:2017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