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公告编号:临2017-080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7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写字中心A座19层公司大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学平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曦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议案名称: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议案名称:债券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5议案名称: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6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的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7议案名称:承销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8议案名称:本次债券的上市交易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9议案名称:偿债保障措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0议案名称:担保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1议案名称: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议案2的所有子议案,通过逐项表决,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康晓阳、苗丁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17-081
证券代码:143143 证券简称:17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以邮件、电话方式于2017年7月10日发出,会议于2017年7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1)鉴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完毕,公司以实施2016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65元(含税)。
据此,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05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68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16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45元/股。
(2)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赵方、吴超、姚虹因个人原因已辞职,原激励对象周世勇已去世;公司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朱湘君、王铮、王振、李莉、乔磊、邢子姝、朱峰、韦秋敏、黄晓艺因个人原因已辞职,以上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十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556,120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57,200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98,920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84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61元/股。
公司尚未办理完毕上述回购过户手续。因此,上述回购价格将相应调整如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68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45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陆榴先生、李锦昆先生、张光剑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议案二、《关于调整李锦昆先生和尹立新先生首次授予的第四期股票期权行权日的议案》
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李锦昆先生和尹立新先生首次授予的第四期股票期权行权日的议案》,确认李锦昆先生和尹立新先生第四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分别为460,000份、320,000份,合计780,000份,行权价格为6.21元/股,行权日为2017年6月16日。
鉴于公司尚未办理完毕上述股票期权行权的登记手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后,须对行权日相应进行调整。因此,董事会确认李锦昆先生和尹立新先生第四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分别为460,000份、320,000份,合计780,000份,行权价格为6.05元/股,行权日为2017年7月14日。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陆榴先生、李锦昆先生、张光剑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17-082
证券代码:143143 证券简称:17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以邮件、电话方式于2017年7月10日发出,会议于2017年7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的调整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
董事会根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结果,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05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68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16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45元/股。
因赵方、吴超、姚虹、朱湘君、王铮、王振、李莉、乔磊、邢子姝、朱峰、韦秋敏、黄晓艺和周世勇等十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5.612万股限制性股票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回购过户手续。其回购价格也相应调整如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68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45元/股。
董事会本次关于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相关价格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调整李锦昆先生和尹立新先生首次授予的第四期股票期权行权日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确认,李锦昆先生和尹立新先生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鉴于公司尚未办理完毕上述股票期权行权的登记手续,同意调整其二人在第四个行权期的行权价格为6.05元/股,行权日为2017年7月14日。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17-083
证券代码:143143 证券简称:17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7月1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调整李锦昆先生和尹立新先生首次授予的第四期股票期权行权日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详情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4月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该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3年4月19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审议通过了《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它事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5、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6、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变更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5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价格为6.49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60元/股;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12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89元/股。
8、2014年7月16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期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本次行权股票数量:4,380,260股,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4年7月23日。
9、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原激励对象陈康、徐云伙、杨文明、杨兴勇、黎岗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6.478万份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9.42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0、2014年10月21日,公司对七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64万股依法办理了回购过户手续,并于2014年10月28日予以注销。
11、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11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8.3万份,行权价格为16.6元/股。
12、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首次授予的35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60.5340万股。
13、2015年6月5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本次行权股票数量:983,000股,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5年6月11日。
14、2015年5月28日,公司对四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1.87万股依法办理了回购过户手续,并于2015年6月9日予以注销。
15、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变更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37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00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6.48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77元/股。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350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863.6620万份,确定行权日为2015年8月12日。
16、2015年8月26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本次行权股票数量:8,636,620股,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5年9月2日。
17、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原激励对象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和周世勇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0.398万份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70.22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8、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的346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78.8666万股,预留授予的10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1.24万股。解锁日为2016年5月10日。同意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的第二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可行权;其中本次参与行权的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344人,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1238.307万份,行权价格为6.37元/股,行权日为2016年5月10日;本次参与行权的预留授予的第二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93人,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102.774万份,行权价格为16.48元/股,行权日为2016年5月10日。
19、2016年5月30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本次行权股票数量:13,410,810股,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6年6月6日。
20、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确定冯劲军先生和方锦华女士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行权日的议案》,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21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84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32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61元/股;并确认冯劲军先生和方锦华女士第三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均为24万份,合计48万份,行权价格为6.21元/股,行权日为2016年9月22日。
21、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的第四期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可行权;其中本次参与行权的首次授予的第四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344人,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16,370,760份,行权价格为6.21元/股,行权日为2017年5月10日;本次参与行权的预留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94人,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1,701,400份,行权价格为16.32元/股,行权日为2017年5月10日。同意首次授予的346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314,446股,预留授予的97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81,680股。解锁日为2017年5月10日。
22、2017年6月12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股份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本次行权股票数量:18,072,160股,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7年6月19日。
23、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李锦昆先生和尹立新先生首次授予的第四期股票期权行权日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李锦昆先生和尹立新先生第四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分别为460,000份、320,000份,合计780,000份,行权价格为6.21元/股,行权日为2017年6月16日;同意对原激励对象赵方、吴超、姚虹、周世勇、朱湘君、王铮、王振、李莉、乔磊、邢子姝、朱峰、韦秋敏、黄晓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556,120股。
24、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调整李锦昆先生和尹立新先生首次授予的第四期股票期权行权日的议案》,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05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68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16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45元/股。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17年7月14日实施完毕,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2016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5元(含税)。鉴于此,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行权价格的调整
派息后的调整方法: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上述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21元调整为6.05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6.32元调整为16.16元。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派息后的调整方法: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上述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84元调整为2.68元,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61元调整为7.45元。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关于调整李锦昆先生和尹立新先生首次授予的第四期股票期权行权日事宜
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李锦昆先生和尹立新先生首次授予的第四期股票期权行权日的议案》,确认李锦昆先生和尹立新先生第四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分别为460,000份、320,000份,合计780,000份,行权价格为6.21元/股,行权日为2017年6月16日。
鉴于公司尚未办理完毕上述股票期权行权的登记手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后,须对行权日相应进行调整。因此,董事会确认李锦昆先生和尹立新先生第四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分别为460,000份、320,000份,合计780,000份,行权价格为6.05元/股,行权日为2017年7月14日。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1、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出的相应调整。2、李锦昆先生和尹立新先生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其二人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日的确定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鉴于公司尚未办理完毕上述股票期权行权的登记手续,我们一致同意调整李锦昆先生和尹立新先生在董事会确认调整后的行权日行权。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1、董事会根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结果,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6.05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6.16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2.68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7.45元/股。2、监事会经核查确认,李锦昆先生和尹立新先生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鉴于公司尚未办理完毕上述股票期权行权的登记手续,同意调整其二人在第四个行权期的行权价格为6.05元/股,行权日为2017年7月14日。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鹏博士本次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明确公司对尚未办理完毕回购过户手续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明确对尚未办理完毕行权登记手续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行权日相应进行调整等事项,其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以及《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鹏博士《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次调整事宜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