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7月1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2017-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5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9,174,988.40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2017年7月14日,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5号)核准,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22,006.00万元(含本数)作为华光股份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7年6月28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7]00099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6月27日,华光股份本次发行新股15,493,135股,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214,424,988.40元,扣除承销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424,988.40元,其中增加股本15,493,135.00元,增加资本公积182,931,853.40元。华光股份本次发行后的股本为人民币559,392,211.00元。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公司已与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中介机构费用。募集配套资金少于募投项目的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98,424,988.40元。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为惠联热电25%股权和友联热电25%股权交易价格之和,为189,250,000.00元。本次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9,174,988.40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止2017年7月1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220,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财务顾问费2,000,000.00元,法律顾问费1,800,000.00元,审计费3,200,000.00元,评估费3,220,000.00元。本次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9,174,988.40元,少于募投项目实际发生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现鉴于募集资金已经到位,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中的9,174,988.40元置换上述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9,174,988.40元。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17年7月14日出具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专项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17]01177号)。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174,988.40元置换已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的自筹资金,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内容详见《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发表意见如下:

(1)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7月14日出具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专项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17]01177号);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14日出具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此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宜。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17年7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全票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174,988.40元置换已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的自筹资金。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9,174,988.4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宜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事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3、会计师专项审核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7月14日出具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专项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17]01177号);认为编制的截至2017年7月13日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华光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华光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已经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相应的审核报告;

3、华光股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4、华光股份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4、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出具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专项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17]01177号);

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6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5号)核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493,135股,发行价格每股13.8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4,424,988.40元,扣除本次发行承销保荐费16,0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98,424,988.4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6月27日全部到账,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17]第0009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17年7月14日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3020229201702725,截至2017年6月27日,专户余额为198,424,988.40元。该专户仅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配套融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姚浩杰、覃新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五、六条约定履行监管职责即视为已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管义务,乙方对本协议未明确约定的事项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7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公司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涉及新增股票发行与登记工作,公司股本由256,000,000股增至559,392,211股,注册资本由256,000,000元增至559,392,211元。公司就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具体内容

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8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10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7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长蒋志坚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会议同意以本次募集资金中的9,174,988.4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9,174,988.40元。

该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专项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17]01177号);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已出具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此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宜。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5 )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公司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新增股票发行与登记以及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注销工作,公司股本由256,000,000股增至559,392,211股,注册资本由256,000,000元增至559,392,211元。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注册资本变化情况及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同意《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的修订。

该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本由256,000,000股增至559,392,211股,注册资本由256,000,000元增至559,392,211元,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针对上述情况及其他具体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经审查,符合《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3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同意《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的修订。

该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审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事项的董事会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修订,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7)

本议案还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提议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2至议案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14时,地点为无锡市城南路3号公司市场部五楼会议室。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24日。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7-039)。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475证券简称:华光股份公告编号:2017-039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7月3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7月31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无锡市城南路3号公司市场部五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7月31日

至2017年7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凡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地点: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3号本公司办公室

3、登记时间:2017年7月25日(星期二)至2017年7月28日(星期五)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半天,出席会议者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法: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3号

联系人:万红霞

联系电话:0510-85215556

传真:0510-85215605

邮政编码:214028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7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