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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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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柳债暂停 公告编号:2017-070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涉案的金额: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7,793.66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28,817.79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2,450.87万元)绝对值的1175.82%。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6月9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成)与冷水江市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化工”)、嘉善百伟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伟锌业”)、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化诚信”)、株洲市恒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麒贸易”)、株洲市江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化工”)、株洲众乐特种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乐特包”)、株洲市联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益工贸”)、长沙科锐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锐迪”)、株洲市南塑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塑包装”)、株洲市捷辉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辉化工”)、株洲市元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素化工”)、株洲市泰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化工”)、扬州市兴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橡塑”)、株洲市程兴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程兴物资”)、株洲杰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瑞称重”)、株洲方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实业”)、艾维富虹(湖南)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维富虹”)17家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1,134,430.82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现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总结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的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中天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天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1月11日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冷水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依法判令湖南中成偿还中天化工货款1,197,710元,违约金359,313元;②依法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冷水江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做出(2016)湘1381民初2246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确认湖南中成累计拖欠中天化工货款1,197,700元;

②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9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湖南中成承担;

③以上1、2项合计1,210,661元由湖南中成分三次支付给中天化工,第一次在本协议生效后,湖南中成同意法院将财产保全过程中冻结湖南中成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实际已冻结的为准)全部扣划给中天化工;第二次于2017年8月由湖南中成支付10万元给中天化工;第三次于2017年11月底前由湖南中成支付全部余款给中天化工。

④中天化工放弃对湖南中成追究合同违约责任,同意法院在将财产保全过程中冻结的银行存款全部扣划给中天化工后解除对湖南中成账户的冻结;

⑤湖南中成承诺按调解协议履行其还款义务,如违反约定,尚未支付部分的款项将由湖南中成按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利息支付给中天化工。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3、诉讼的执行情况

冷水江法院于2017年6月5日做出(2017)湘1381执5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湖南中成1,229,70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目前,湖南中成已收到冷水江法院执行通知书。

4、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面临支付货款人民币1,197,700元、案件受理费7,951元、保全费5,000元和执行费6095元等。

二)百伟锌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百伟锌业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2月7日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偿还百伟锌业货款5,364,077.88元;②判令湖南中成向百伟锌业支付逾期利息38,742.60元(暂计至2016年12月7日,此后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还清本息);③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2、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嘉善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做出(2016)浙0421民初 527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湖南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百伟锌业货款5,364,077.88元;②湖南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百伟锌业逾期付款损失:以5,364,077.8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3、上诉情况

湖南中成不服嘉善法院作出的(2016)浙0421民初 5270号一审民事判决,上诉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1)上诉请求:

①依法撤销(2016)浙0421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②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百伟锌业承担。

2)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湖南中成享有将付款留待下月一并付清的权利,并且百伟锌业没有证据证明在协议履行期内有向湖南中成主张付款的行为,也就是说,对于湖南中成留待下月一并支付的行为,百伟锌业是默许的态度。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湖南中成只应该承担支付欠款本金的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原判决第二项,没有法律依据。

湖南中成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4、二审裁定情况

嘉兴中院于2017年6月2日做出(2017)浙04民终 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中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810元,由湖南中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面临支付货款人民币5,364,077.88元、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49,620元和保全费5,000元等。

三)株化诚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株化诚信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7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中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支付株化诚信于2015年2月发生的货款72,610.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000元;②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湖南中院于2017年5月24日做出(2017)湘02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湖南中成于2017年10月30日前向株化诚信支付货款7万元;

②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株化诚信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面临在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货款7万元,将增加当期利润2,610.20元。

四)恒麒贸易、江泰化工、众乐特包、联益工贸、科锐迪、南塑包装、捷辉化工、元素化工、泰达化工、兴安橡塑、程兴物资、杰瑞称重、方正实业、艾维富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各个诉讼的基本情况

1)恒麒贸易诉讼的基本情况

恒麒贸易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1月9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立即向恒麒贸易支付拖欠款项2,385,998.20元;②判令湖南中成向恒麒贸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③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财产保全费用。本案已调解,调解协议如下:湖南中成在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所欠恒麒贸易货款2,351,993.80元,恒麒贸易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44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恒麒贸易承担。

2)江泰化工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泰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2月4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向江泰化工支付货款1,000,982.38元;②判令湖南中成向江泰化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72元;③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本案已调解,调解协议如下:①原被告一致确认湖南中成尚欠江泰化工货款1,000,982.38元,湖南中成在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江泰化工货款1,000,982.38元;2、江泰化工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江泰化工承担。

3)众乐特包诉讼的基本情况

众乐特包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初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成立即支付众乐特包货款7,546,868.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5,468.68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底,要求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全部清偿止)。

4)联益工贸诉讼的基本情况

联益工贸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2月22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向联益工贸偿还货款共计6,253,045.14元;②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保全费。

5)科锐迪诉讼的基本情况

科锐迪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末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成立即支付科锐迪货款5,126,149.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0,000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底,要求按年利率6%自2016年10月1日计算至全部清偿止)。

6)南塑包装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塑包装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9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成立即支付南塑包装货款3,571,915.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1,438.3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底,要求按年利率6%自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全部清偿止)。

7)捷辉化工诉讼的基本情况

捷辉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末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成立即支付捷辉化工货款1,050,905.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6,958.88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底,要求按年利率6%自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全部清偿止)。

8)元素化工诉讼的基本情况

元素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2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成支付元素化工货款7,908,648.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0万元。

9)泰达化工诉讼的基本情况

泰达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2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成支付泰达化工货款2,578,648.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0万元。

10)兴安橡塑诉讼的基本情况

兴安橡塑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6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成立即支付兴安橡塑货款262,9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00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底,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清偿止)。

11)程兴物资诉讼的基本情况

程兴物资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7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支付程兴物资货款1,197,673.16元;②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12)杰瑞称重诉讼的基本情况

杰瑞称重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10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支付杰瑞称重货款195,560元;②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诉讼费。

13)方正实业诉讼的基本情况

方正实业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13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立即支付方正实业货款2,748,663.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利息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止);②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4)艾维富虹诉讼的基本情况

艾维富虹因与湖南中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末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公司支付艾维富虹货款人民币2,672,063.46元;②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湖南中成、公司承担。

上述第1-13个单位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第14个单位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

2、本次裁定情况

上述14个案件,债权人都申请了财产保全,且法院对湖南中成的相关资产予以了查封、冻结。由于上述14个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湖南中成所有的废钯催化剂等资产的查封,石峰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做出(2017)湘0204民初38号等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①解除对湖南中成所有的废钯催化剂的查封;②该批废钯催化剂交由湖南中成处置,其处置的款项根据《查封资产处置协议》的约定予以分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目前诉讼的阶段,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公司累计涉诉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7,793.66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28,817.79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2,450.87万元)绝对值的1175.82%。

1、公司被起诉的情况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7,793.66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2、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