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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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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临2017-07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7月11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14日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董事七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七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24个月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赵伟卿回避表决。

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截至2015年9月16日,新湖灿鸿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完成了股票购买,累计成交金额为561,551,603.24元,成交均价5.29元/股,购买股票106,218,73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24%。截至目前,上述股份未发生变动。

根据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运营情况,董事会同意将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延期,存续期在原定终止日的基础上延长24个月。本议案已于2017年7月13日经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二、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版)〉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赵伟卿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运营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延期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包括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方式、存续期限等),并相应制定《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本议案已于2017年7月13日经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根据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均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7-08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 11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7年7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版)〉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经过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及全面讨论分析后,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7-08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解除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接到股东有关股份质押解除及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解除的具体情况

1.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恒兴力")将原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5,450,000股解除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0.30%,并于2017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2.截至目前,浙江恒兴力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09,991,54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44%,;本次质押解除后剩余被质押的股份数为164,950,000股,占浙江恒兴力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8.55%,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2%。

二、本次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1.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湖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0,010,000股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占公司总股本的1.16%,质押登记日为2017年7月13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质押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期限自2017年7月13日至质押登记解除日止。

3.截至目前,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湖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786,910,1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41%;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1,411,508,414股,占新湖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0.65%,占本公司总股本16.41%。

三、股东的质押情况

1、质押目的:主要用于新湖集团的融资周转。

2、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新湖集团的经营收入、经营利润等综合收入;新湖集团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如出现平仓风险,新湖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