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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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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2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会议于2017年7月14日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轶磊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现场书面表决和书面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参股子公司浙江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房产”)提供不超过5,390万元的财务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两年并收取资金占用费(以财务资助协议最终约定为准)。信宇房产另一股东浙江省浙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向信宇房产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及金额在2016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对参股子公司财务资助”的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表决结果:经关联董事王轶磊、胡巍华回避表决,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事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7月15日《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17-063号)。独立董事关于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3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经关联董事王轶磊、胡巍华回避表决后,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参股子公司浙江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房产”)提供不超过5,390万元的财务资助。信宇房产另一股东浙江省浙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房产”)按出资比例向信宇房产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及金额在2016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对参股子公司财务资助”的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5,390万元,以财务资助协议最终约定为准

2.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两年,以财务资助协议最终约定为准

3.财务资助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4.资金占用费:以财务资助协议最终约定为准

5.利息支付方式:利随本清

6.资金主要用途:该款项主要用于为信宇公司归还贷款。

截至本议案审议日,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杭州市机场路377号2幢112室

3.法定代表人:范嵘

4.注册资本:30,000万元

5.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工程技术咨询,建筑材料的销售。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信宇房产49%的股权,浙能房产持有信宇房产51%的股权。公司与浙能房产不存在关联关系。

7.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信宇房产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长王轶磊系其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的规定,信宇房产系公司关联人。公司对信宇房产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8.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信宇房产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0,625.29万元,负债总额为29,229.54万元,净资产11,395.75万元。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55,082.11万元,净利润为-2,743.91万元。

截至2017年4月30日,信宇房产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39,266.29万元,负债总额为28,569.37万元,净资产10,696.92万元。2017年1-4月主营业务收入为1,801.53万元,净利润为-697.30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已在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对信宇房产提供7,800万元的财务资助。

三、财务资助的风险防控措施

公司为参股公司信宇房产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的正常经营情况下进行的。信宇公司目前经营稳定,信宇房产除公司以外的另一个股东浙能房产按出资比例向信宇房产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为子公司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有助于项目的顺利经营,更好地保证公司权益的实现,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通过相关人事安排,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信宇房产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公司董事长王轶磊先生在信宇房产任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的规定,公司为信宇房产提供财务资助系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轶磊及其控制的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胡巍华须针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授权董事会自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批准公司对信宇房产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不超过5,390万元人民币,此次对信宇房产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在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独立董事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认真的研究,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此次为参股公司浙江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房产”)提供金额5,390万元的财务资助系信宇房产的正常资金需求,旨在进一步支持项目正常运营,风险可控。

2、本次财务资助信宇房产的股东均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对象系公司关联方,此次交易系关联交易。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经出席董事会有表决权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授权董事会自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批准公司对信宇房产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此次对信宇房产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在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财务资助授权额度已经使用的金额为5,390万元(含本次资助金额)。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为信宇房产提供财务资助。

五、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