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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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恒生网络有限公司(香港)涉及仲裁的公告

2017-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 恒生电子 编号: 2017-026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恒生网络有限公司(香港)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深圳国际仲裁院已立案受理并向仲裁双方发出仲裁通知。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的控股母公司。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535,446.98元及证据公证费、授权委托书公证转递费、律师费、仲裁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上述仲裁金额虽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预计对2017年公司业绩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恒生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网络(香港)”或“被申请人”);地址:Flat/RM 1304, West Tower Shun Tak Centre, 200 Connaught Road, Central,Hong Kong。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亚洲”或“申请方”);地址:33/F, ICBC Tower, 3 Garden Road, Central, Hong Kong。

恒生网络(香港)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地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西广场41层)发出的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人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被申请人收到的仲裁通知以及仲裁申请书显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2日签订《软件销售与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相关软件产品,并委托被申请人对相关软件产品进行个性化开发、安装和维护。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2,128,000元人民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据此申请人请求:

1) 请求裁决解除《软件销售与服务合同》;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款项人民币2,128,000元;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款项之日止的期间申请人已支付款项人民币2,128,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自2013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2017年7月3日的利息为人民币407,446.98元);

4)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证据公证费人民币30,200元;

5)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公证转递费用9,140港元;

6)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人民币12万元;

7)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的仲裁费用。

三、仲裁裁决情况

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提出仲裁申请。本案目前已经由深圳国际仲裁院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7月12日发出仲裁通知,被申请人于近日收到仲裁通知。本案目前尚未裁决。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上述仲裁金额虽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预计对2017年公司业绩无重大影响。

对于上述仲裁事项,恒生网络(香港)将依法合规进行处理。对于案件的进展情况,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