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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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 广联达 公告编号: 2017-025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提案的情况,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7年7月19日上午9: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广联达信息大厦101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15:00至2017年7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刁志中先生主持。

2、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5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4,828,49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71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4,497,80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79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30,69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229%;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主体)(或股东代表)共计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493,93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816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袁正刚先生、王爱华先生、刘谦先生、王宁女士作为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对本议案实施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8,424,982股。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26,403,512股,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625,295,351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1%;反对股数1,108,161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9%;弃权股数0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主体)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86,385,7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34%;反对股数1,108,1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袁正刚先生、王爱华先生、刘谦先生、王宁女士作为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对本议案实施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8,424,982股。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26,403,512股,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625,295,351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1 %;反对股数1,108,161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9%;弃权股数0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主体)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86,385,7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34%;反对股数1,108,1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为保证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事宜;

(2)授权董事会对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本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5)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宗珍、张亚萍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