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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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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8版)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7月1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一)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含80,0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 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 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 付款的期限和方式

1. 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 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 转换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始,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 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 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 赎回条款

公司拟行使赎回权时,需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公司章程或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将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将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1.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 回售条款

1. 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 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有当期股利,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 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 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 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含),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 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 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后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7】48290008号)。

公司《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了保持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7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17-018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

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经自查,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17-019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能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允、公正的执业准则。同时,为了保持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7年度审计机构。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公司 2017 年7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的方案以股东大会的审议结果为准。

(二)公司 2017 年7 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的方案以股东大会的审议结果为准。

三、会计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949923XD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成立日期:2011 年 2 月22 日

执行事务所合伙人:杨剑涛,顾仁荣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离、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资质:具有中国财政部和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

瑞华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及丰富的行业审计经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自2013年以来,瑞华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经慎重考虑,拟续聘瑞华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为一年,并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和公司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其报酬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7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