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24日,凡在2017年7月2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7月2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发行的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奋达01”、债券代码112415、以下简称“本期债券”)至2017年7月24日将期满1年。根据本公司“16奋达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奋达01

3、债券代码:112415

4、发行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4亿元

6、债券利率:3.80%

7、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7月25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8、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7月25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9年7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9、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日: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的公告。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价格:100元/张)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80%,每10张“16奋达01”债券(面值1000元)本次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3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兑付兑息额为人民币30.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兑付兑息额为人民币34.20元。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及兑付资金发放日

1、债券登记日:2017年7月24日

2、除息日:2017年7月25日

3、付息日:2017年7月25日

4、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7月25日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7月25日

6、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3.80%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7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2017年7月24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7月2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和兑付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

联系人:谢玉平

联系电话:0755-27353923

传真:0755-27486663

邮政编码:518108

2、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联系人:李菲菲

联系电话:0531-68889436

传真:0531-68889295

邮政编码:250001

3、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联系人:李菲菲

联系电话:0531-68889436

传真:0531-68889295

邮政编码:250001

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