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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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85 证券简称:万里石公告编号:2017-041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调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20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上午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7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2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南里158号厦门京闽中心酒店 26楼2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精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106,935,1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4676%。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人,代表股份数量106,935,1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467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3,519,7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5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共同借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06,935,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519,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同意106,935,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519,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胡光建、杨文怡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