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2017-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公告编号:2017-050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秘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40号),全文内容如下:

“近期,我局在年报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收到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停产通知书》,被责令立即停止一切生产行为,截至目前尚未恢复生产。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姜永平负有直接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姜永平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已深刻认识到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将针对《警示函》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刻检讨、核查和分析,并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对上述规范的理解和执行,强化勤勉尽责意识,提高风险把控能力。公司管理层将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完善并严格规范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和保障股东权益。

目前,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泰州瑞世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环保现场与设施整改已经结束,且经过多轮内外部专家审查和完善。高港区环保部门率专家组分别于今年6月下旬和7月上旬就该公司整改任务完成状况的符合性进行了现场核查与复查,该公司整改完成的专题报告已报送高港区环保部门,争取尽早通过验收并恢复生产。具体何时恢复生产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该事件其他事宜公司已于2016年8月9日、2017年6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