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7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7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基金产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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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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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基金净值表现
3.2.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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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选择中证1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选择中债总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1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3、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2月11日。
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年2月11日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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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2月11日;
2、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建仓期系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0年8月10日止,在建仓期末和本报告期末各项资产市值占基金净值的比率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4管理人报告
4.1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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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此处的任职日期、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若该基金经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即任职,则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整体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通过科学完善的制度及流程,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严格控制不同基金之间可能的利益输送。本基金管理人规定了严格的投资权限管理制度、股票备选库管理制度、债券库管理制度和集中交易制度等,重视交易执行环节的公平交易措施,启用投资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以确保公平对待各投资组合。在报告期内,本管理人对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价差、收益率进行分析,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4.3.2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制定了《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本报告期,根据制度的规定,对交易进行了监控,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4.4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本基金一直按照基金合约要求,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争取为基金投资者取得较好收益。我们对主动管理部分采取精选个股方法,选取业绩稳定,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公司进行投资,追求绝对收益。主要投资于消费行业、周期性行业龙头等行业和低估值龙头白马。
4.5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报告期,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5.83%,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7.52%。
4.6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三季度,我们判断整体经济仍然处于较好的水平。从宏观政策层面来看,货币和投资仍然处于有效控制范围之内,相机抉择,从上半年情况来看,特别是复杂的6月份,美国加息,国内MPA考核,流动性表现出较其他月份略宽松的情况。所以从下半年来看,中性货币政策下,虽然面临美国进一步加息和缩表,我们判断大概率国内能成功平稳过渡。但重点需要关注的是下半年利率中枢是否继续上行已经上行趋势斜率问题,如果在央行引导下i利率出现长期趋势性中枢上移,可能对整体经济活动、投融资需求以及房地产市场都将出现重大影响。
从国际市场来看,下半年主要关注美国加息和缩表同时进行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我们判断全球主要经济体已经储备了大量的应对措施,出现黑天鹅的情况概率上比较低。
展望下半年的资本市场,我们先回顾上半年,主要是上证50和龙头白马公司出现明显上涨,部分行业估值水平已经上涨到历史较高水平,由于市场整体风险偏好较低,中小企业融资较难和部分企业出现实际控制人风险和轻仓式减持,所以龙头白马出现明显的估值溢价,我们需要重点关注行业盈利趋势的变化和风格偏好的变化,虽然短期可能不会出现趋势的风格切换,但我们认为仍然需要关注企业盈利端在大中型企业之间的变迁。
4.7报告期内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该基金未曾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的情形。
§5投资组合报告
5.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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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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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5.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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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5.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5.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权证。
5.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5.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5.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0.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5.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5.10.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5.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关于中国平安(代码:601318)的处罚说明
2017年2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敖翔,男,1982年10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敖翔涉嫌违法买卖股票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敖翔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敖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敖翔于2008年4月至2011年11月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5年4月至调查日(2016年5月6日)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
“徐某珍”账户于2010年9月20日开立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樟树富通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9****3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1*****38和深圳股东账户01******89;2014年12月10日开通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资金账户为90****44,下挂深A信用证券账户06******56和沪A信用证券账户E02*****18。
敖翔在上述证券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徐某珍”账户通过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方式交易“中国平安”、“欣旺达”、“金城股份”等多只股票。经查,“徐某珍”账户累计转入资金6,056,900元,转出资金5,916,054.8元,累计买入金额25,916,482.17元,卖出金额25,775,796.68元,合计亏损140,685.49元。截至调查日,“徐某珍”账户无期末持股,资金余额159.71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敖翔能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任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和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敖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敖翔在陈述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徐某珍”账户由其父亲敖某生2010年开立并独立控制,资金主要来源于父亲的积蓄,自己也将部分闲置资金借给父亲,但对父亲开立并使用“徐某珍”账户炒股并不知情。直至2014年初,才知晓父亲使用“徐某珍”账户炒股的事实,并协助父亲进行了少量股票操作。愿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请求考虑上述情况酌情处理。
我局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敖翔与其父亲2010年开始在上海共同居住生活,“徐某珍”账户开立后,即通过敖翔多个银行账户转入多笔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敖翔及其夫妻共同财产;资金转出主要去向为敖翔夫妻、其他个人和企业,用于敖翔家庭日常生活消费以及敖翔对外投资、借给朋友和支付离婚协议费用等。“徐某珍”账户网上委托交易使用多个MAC地址,对应的IP地址分布在北京、上海、杭州、无锡、南通、南昌和丽江等地,同时还有多笔敖翔通过手机下单的交易记录。敖翔所称其父亲在上海家中使用单一MAC地址下单交易、自己在2014年初之后才知道“徐某珍”账户并仅协助进行少量股票操作的说法与上述事实明显不符。敖翔在接受调查时承认利用“徐某珍”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并称融资融券账户都由其操作。综合本案情况,虽然不排除敖某生可能使用“徐某珍”账户进行了股票交易,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敖翔主要控制和利用“徐某珍”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敖翔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且该公司为中证100权重股,根据基金契约被动持有。该处罚主要是针对二级市场违规投资个人行为,并不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公司价值,因此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
2、关于万科A(代码:000002)的处罚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在2016年7月21日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监管关注函,具体内容如下: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9日,我局收到你公司现场提交的《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就你公司举报事项,我局已依法开展核查。
在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中,我局同时也关注到,你公司举报事项的信息发布和决策程序不规范。一是未按规定健全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机制,导致相关信息被部分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提前公布。二是以公司名义向监管部门提交对公司重要股东的举报事项,有关决策程序不审慎。
我局对此高度关注,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于2016年7月22日下午3:00到我局接受诫勉谈话。
二、你公司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
面梳理,完善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发挥信息披露委员会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三、你公司应本着对广大投资者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为宗旨,尽最大努力与各方股东积极磋商,妥善解决争议。
我局将对相关事项保持密切关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坚决查处。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且该公司为中证100权重股。该处罚主要是针对二级市场违规投资行为,并不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公司价值,因此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
3、关于中粮地产(代码:000031)的处罚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3月21日对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注函,具体内容如下: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我部关注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不规范事项:
一、你公司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在2015年年报和2016年半年报中关于“08中粮债”募集资金存储与划转账户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二、你公司部分信息披露不完整。你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程序。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4.1.1条等相关规定,我部予以监管关注。请你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披露义务,就上述事项说明后续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于2017年3月28日前向我部提交书面说明。
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完整性进行关注,并不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公司价值。
5.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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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转债券。
5.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6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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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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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8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8.1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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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017年0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关于参加广发证券网上、手机委托系统基金申购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017年0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关于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7年0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
4、2017年0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金斧子为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5、2017年05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中期资产为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6、2017年0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钱景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备查文件目录
9.1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4、《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9.2存放地点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9.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于本基金管理人办公时间至办公地点进行查询,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ysa99.com查阅。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存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66-0666、021-68881898。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2017年第二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