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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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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6版)

2)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内在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内在价值的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税后)*10%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计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4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2017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1.3 其他资产构成

1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5%-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和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6个月内完成建仓,截止2011年6月8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6月8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90% + 同业存款利率*10%”。自2015年4月1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中证消费服务指数*90% + 同业存款利率(税后)*10%”。

3.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沪深300指数和中证消费服务指数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十三、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 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之“主要人员情况”部分,更新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投资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信息。

(二) 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的情况。

(三) 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之“(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有关信息。

(四) 更新了“十三、基金的投资”之“(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报告期:为2017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

(五) 在“十四、基金的业绩”中更新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六) 在“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披露了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6月8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