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7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2017-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9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仙明先生、林万青先生、林信福先生、林申茂先生、林平先生、林斌先生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钟小头先生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调整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仙明先生、林万青先生、林信福先生、林申茂先生、林平先生、林斌先生计划自2017年6月24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236,800股;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钟小头先生自2017年6月24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00,000股。

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仙明先生、林万青先生、林信福先生、林申茂先生、林平先生、林斌先生及持股 5%以上股东钟小头先生的减持股份通知。林仙明先生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4.80万股,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1%;林万青先生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0万股,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1%;林信福先生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0万股,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1%;林申茂先生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0万股,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1%;林平先生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5万股,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6%;林斌先生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5万股,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6%;钟小头先生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0万股,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1%。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情况

(说明:本公告披露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股权比例计算均按四舍五入原则列示,如明细与合计存在的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导致,下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仙明先生、林万青先生、林信福先生、林申茂先生、林平先生、林斌先生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累计减持289.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其中25.12万股系林仙明先生于2015年8月26日根据《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从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并于2017年2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卖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情况

1、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钟小头先生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累计减持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

2、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承诺履行情况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发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林仙明、钟小头、林信福、林平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3、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承诺: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其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4、林仙明、钟小头、林信福、 林平承诺: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5、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承诺: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后根据相关股东承诺锁定所确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服从和满足所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拟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减持:

①每次减持时,每名股东按公司上市时各自持股数量的比例等比例进行减持,任一股东不得单独减持;

②合计减持数量区间为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5%-10%(含本数),减持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并要求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其余股份予以继续锁定,锁定期两年;

③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的120%,减持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

④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但如预计未来1个月内减持数量将超过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的,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

⑤每次减持均严格履行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⑥违反本意向进行减持的,将全部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⑦公司上市后其依法新增的股份及公司依法被收购时其所持股份的处理适用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不受本意向约束。

综上,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相关承诺,本次减持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后,林仙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08.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6%;林万青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9%;林信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9%;林申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9%;林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4%;林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4%;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根据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的120%,减持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截至本公告日,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8.85元,即减持价格不低于10.62元。上述股东均履行了该承诺,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况。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仙明先生、林万青先生、林信福先生、林申茂先生、林平先生、林斌先生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四、备查文件

林仙明先生、林万青先生、林信福先生、林申茂先生、林平先生、林斌先生及钟小头先生联合签署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0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7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泽国大道888号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仙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1,625,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160 %。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1,625,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160 %。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8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625,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律师和张博钦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跃岭股份

股票代码:002725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平、林斌

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南路239号

通讯地址:同上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0

附表 11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披露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平、林斌系兄弟关系,与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共同控制跃岭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而作出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进一步减持跃岭股份股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平、林斌不再是跃岭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7年7月20日,林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林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具体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四、其他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时间不在敏感期内,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 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跃岭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林平、林斌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跃岭股份证券事务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林平、林斌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