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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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公告

2017-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 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5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7月19日-2017年7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15:00至2017年7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公司三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宏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代表股份177,324,42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6477%。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70,720,05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761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604,37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86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6,605,57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867%。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324,4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05,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324,4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05,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324,4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20日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盈科”)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年7月20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15:00至2017年7月20日15:00。

经盈科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70,720,05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8.7614 %。

经盈科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6,604,37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8864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盈科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盈科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盈科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盈科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

177,324,426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0.6477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77,324,426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0.6477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三)《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177,324,426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0.6477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盈科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盈科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盈科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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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黄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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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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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咏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