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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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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4月13日证监许可【2017】51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主要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等市场风险,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收益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面临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含但不限于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投资股票、权证等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且不上市交易

55、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设立日期: 2012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传 真:0755-33379033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饶雄先生,董事长。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施安平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中共党员;1985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北工业大学教师、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长、下属公司总经理、西安市商业银行处长、西安信息港公司总经理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杜凤超先生,副董事长。工学硕士、MBA,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1983年参加工作,曾任北方工业大学讲师,1997年加入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远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山釜餐厅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华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大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辉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1995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分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凌先生,董事。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督察长,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夏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金融学博士,中共党员;1990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乐波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工学学士;1968年参加工作,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师、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明申公司、特能公司等多家企业董事、上海新华闻投资公司、上海中泰信托投资公司任副总裁、总经济师等;现任上海世想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江西3L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曦林,独立董事。民商法学博士,执业律师;1997年参加工作,曾任江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法律与监管部总经理、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首批仲裁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晖先生,独立董事。国际工商管理硕士;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南工业大学(现中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湖南先锋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董事长秘书兼总裁办副主任、资产管理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兼北京地区总经理等;现任中国贫困地区文化促进会暨中国国际扶贫基金会理事会财务顾问,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徐骥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2011年参加工作,曾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北京华远典当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审贷会成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靖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会计师;1996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饶雄先生,董事长。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辉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1995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分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园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经济师;1991年参加工作,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国投深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西北证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红塔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李凌先生,董事。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赵耀,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CFA(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近10年证券、基金工作经历,历任诺安基金交易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交易员,具有丰富的大资金运作交易经验。赵耀先生具有多年证券行业交易、研究、投资领域工作实战经历,是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具有深厚的证券研究功底,良好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精通于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大类资产配置、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投资者行为的分析以及通过价值分析对个股的挖掘。

罗薇,澳洲新南威尔士大学会计学硕士,北京大学理学学士。三年基金工作经历,历任红塔红土基金研究员、交易员,具备基金运作交易经验。罗薇女士具有基金行业交易、研究、投资领域工作实战经历,具有良好的证券研究能力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擅长于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大类资产配置、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投资者行为的分析以及通过价值分析对个股的挖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刘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罗薇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继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审议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评估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第四部份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联系人:洪渊

电话: 010-66105799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6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87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3、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90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4、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联系人:黄镜然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客服电话:4001666916

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

2、其他基金发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其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联系人: 许艺然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容、乌爱莉

联系人:吴翠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7年4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519号文(《关于准予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暂停开放申购或赎回的,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恢复申购、赎回的办理,直至该开放期实际开放的天数达到基金管理人已公告的开放期的工作日数。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六)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净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 2017年7月26日至 2017年8月25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的A类份额认购费率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计算举例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298,240.74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A类基金份额。

5、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确认完成后,投资人不得撤销。

6、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二)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最低限额: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暂停开放申购或赎回的,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恢复申购、赎回的办理,直至该开放期实际开放的天数达到基金管理人已公告的开放期的工作日数。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第八部分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并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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