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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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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2017-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编号:2017—034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4,712,041,88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价格:3.82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7,999,999,996.88元

2、投资者认购的数量和限售期

3、预计上市时间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洛阳钼业”)于2017年7月25日获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17年7月24日收盘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特定投资者认购股票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参与认购的8名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履行了以下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发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8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9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9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鉴于2016年6月29日发行人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6年7月8日,公司发布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以本公司总股本16,887,198,699股为基准,向在派息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人民币0.25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422,179,967.48元(含税)。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13日,除权日为2016年7月14日。鉴于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已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由3.17元/股调整为3.15元/股。

2016年9月23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其中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签订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各项合同、协议和文件;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具体安排及调整;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2017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无条件审核通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

2017年6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1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769,230,769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类型: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面值:人民币0.20元

3、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4、发行数量:4,712,041,884股

5、发行价格:3.82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5月20日)。本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3.17元/股。发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发布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以发行人总股本16,887,198,699股为基准,向在派息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人民币0.25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422,179,967.48元(含税)。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13日,除权日为2016年7月14日。鉴于发行人2015年度分红派息已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由3.17元/股调整为3.15元/股。发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发布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发行人总股本16,887,198,699股为基准,向在派息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人民币0.35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591,051,954.47元(含税)。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2日,除权日为2017年5月3日。鉴于公司2016年度分红派息已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由3.15元/股调整为3.12元/股。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簿记,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基本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82元/股。

该发行价格相当于发行底价3.12元/股的122.44%;相当于申购报价日(2017年7月12日)前一交易日公司收盘价6.09元/股的62.73%,相当于申购报价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5.28元/股的72.35%。

6、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999,999,996.88元

7、发行费用:人民币141,367,333.58元

8、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7,858,632,663.30元

9、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

10、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17年7月18日,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验证报告》(德师报(验)字(17)第00316号)验证,截至2017年7月18日12时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收到洛阳钼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股资金总额17,999,999,996.88元。

2017年7月19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主承销商承销费及保荐费用后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17年7月20日,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7)第00317号)验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996.8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41,367,333.5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58,632,663.3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942,408,376.8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6,916,224,286.50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兴业证券作为洛阳钼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主承销商,全程参与了本次发行工作,认为:

“洛阳钼业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有效批准及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过程及认购对象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最终确认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131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09月22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F702室

法定代表人:朱碧新

经营范围:非公开募集资金;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03日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3、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09月19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4、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注册资本:17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03月17日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5、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资本:18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06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经营范围: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6、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06月18日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钢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7、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8年07月13日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8、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09月30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行对象,以其管理的1个资产管理计划“民生加银鑫牛定向增发72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对象,以其管理的1个资产管理计划“建信陕国投祥瑞16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行对象,以其管理的8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包括:北信瑞丰基金丰悦华融长青18号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丰庆182号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通晟I号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瑞华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百瑞57号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北泰中城融和5号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中乾景隆5号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荣耀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前述8个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行对象,以其管理的2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包括:泰达宏利价值成长定向增发646号资产管理计划、泰达宏利-梓霖添利1号资产管理计划。前述2个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行对象,以其管理的24个投资账户参与认购,包括:公募基金1个即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资产管理计划23个,包括红土创新深创投2号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石45号定向增发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石53号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石56号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石57号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石48号定向增发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石46号定向增发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石38号定向增发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石50号定向增发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石55号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人16号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人1号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土紫金1号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土紫金2号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土紫金3号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人24号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人28号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人30号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人32号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人33号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人35号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人36号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红人40号资产管理计划,前述23个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行对象,以20个投资账户参与认购,包括:公募基金4个,包括博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弘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组合4个,包括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二组合、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一组合、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三组合、全国社保基金四零二组合;养老金账户1个即基本养老保险901组合。以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资产管理计划11个,包括博时基金-邮储岳升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委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组合、博时基金-华润跃升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策略绝对收益组合、博时基金-招商银行跃升1号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申万定增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海悦1号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广银1号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农银1号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海银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圆融乐享-博时基金定增多策略2号资产管理计划,前述11个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行对象,以6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包括信诚基金-睿赢智选1期1号资产管理计划、信诚基金-睿赢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信诚基金定丰19号资产管理计划、信诚基金定丰20号资产管理计划、信诚基金定丰48号资产管理计划、信诚基金诚鼎1号资产管理计划,前述6个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四)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8名发行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

(五)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形,也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A股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A股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A股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A股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完成股份登记后,截至2017年7月24日,公司A股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714,285,714股(含本数),单一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的50%。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31.58%的股份(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香港全资子公司--鸿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303,000,000股)。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将由16,887,198,699股增加至21,599,240,583股。由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4.69%的股份(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香港全资子公司--鸿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303,000,000股)。于泳先生持有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9%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于泳先生。本次发行后,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于泳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本次交易前后资产及负债规模、结构比较及分析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2015年末的资产总额由本次交易前的3,088,053万元增加至7,518,588万元,增幅为143.47%。公司的负债总额由交易前的1,306,384万元增加至5,068,324万元,增幅为287.97%。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负债规模均有所上升,交易完成后公司2015年末的资产负债率为67.41%,相比交易前上升主要系公司为支付本次收购境外铌磷及铜钴业务对价借入较大量银行贷款所致。

2、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盈利能力对比及分析

单位:人民币万元

根据上表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营业收入规模将大幅上涨,公司2015年度的营业收入由交易前的419,684万元增加至1,638,391万元,增幅为290.39%。2016年1-9月的营业收入由交易前的349,604万元增加至1,306,128万元,增幅为273.60%。

本次交易对公司净利润及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为:

(1)本次备考报表的编制未考虑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资金成本。由上表可以看出,根据备考报表,本次交易后,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交易前的76,116万元增加到165,538万元,增幅约为117%。交易后2016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交易前的58,350万元增加到127,101万元,增幅约为118%。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由交易前的0.0476/股增至0.1034元/股,增幅约为117%。公司2016年1-9月每股收益由交易前的0.0346元/股增至0.0753元/股,增幅约为118%。

(2)若考虑资金成本,资金成本的测算基于以下前提及假设:公司本次收购巴西境内铌磷项目的实际对价为168,651.37万美元,收购刚果(金)境内铜钴项目的实际对价为266,474.17万美元,实际对价合计435,125.54万美元中249,000万美元来自于银行贷款,公司用自有资金支付实际对价的剩余部分,即186,125.54万美元。其中,银行贷款测算使用的利率水平为贷款的实际利率,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的测算利率水平按照公司2015年及2016年超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成本计算;上述测算过程中同时考虑了所得税对融资成本的影响。

根据上表测算结果可以看出,若考虑资金成本,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交易前的76,116万元增加到94,045万元,增幅约为24%,2016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交易前的58,350万元增加到70,074万元,增幅约为20%。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将由交易前的0.0476/股增至0.0588元/股,增幅约为24%;公司2016年1-9月每股收益将由交易前的0.0346元/股增至0.0415元/股,增幅约为20%。

受大宗商品价格走低、世界经济增长乏力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海外优质的矿业资源估值处于历史较低水平,行业整体处于阶段性周期底部。未来,随着矿产资源行业复苏,全球经济回暖,标的公司将为公司在未来带来较为健康稳定的盈利和现金流。同时随着公司资产配置和商品的多元化,公司的经营风险可被有效缓冲,公司财务报表将持续改善。

(3)若同时考虑资金成本及非公开发行的影响,即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期初即到位并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对价,根据上表测算结果可以看出,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交易前的76,116万元增加到144,336万元,增幅约为90%。交易后2016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交易前的58,350万元增加到107,929万元,增幅约为85%。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将由交易前的0.0476元/股增至0.0665元/股,增幅约为40%;公司2016年1-9月每股收益将由交易前的0.0346元/股增至0.0478元/股,增幅约为38%。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置换前期已完成的巴西铌、磷收购项目和刚果(金)铜、钴收购项目的部分交易对价,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者,使公司商品组合更加多元化,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保持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不会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次发行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方面未发生变化,且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和新增关联交易。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  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1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保荐代表人:吴益军、杨帆

项目协办人:温国山

联系电话:021-38565817

传真:021-38565722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  称: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中心18楼

法定代表人:朱寒松

经办人员:程曦

联系电话:010-66273607

联系传真:010-66273300

(三)联席主承销商

名  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楼

法定代表人:马骥

经办人员:雷婷婷

联系电话:021-23153802

联系传真:021-23153502

(四)联席主承销商

名  称: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国家开发银行七层

法定代表人:张宝荣

经办人员:蒋叶琴

联系电话:010-88300739

联系传真:010-88300793

(五)发行人律师

名  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陈臻、张征轶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  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签字会计师:牟正非、赵斌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