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97 证券简称:驰宏锌锗 公告编号:临2017-044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19日以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3、会议于2017年7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4、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预案》(详见公司“临2017-045”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7票。
同意公司拟将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2017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除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外,其他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不变。
在表决本预案时,公司7 名关联董事孙勇先生、田永先生、苏廷敏先生、沈立俊先生、王峰先生、孙成余先生、陈青先生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将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2017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将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2017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星期四)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时间为下午14:00,具体事宜见《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临2017-046号”公告)。
特此公告。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600497 证券简称:驰宏锌锗公告编号:临2017-045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前述议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有效期为2016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2016年9月7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受理,目前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中。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保持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预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预案》,同意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2017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除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其他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不变。
上述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600497 证券简称:驰宏锌锗 公告编号:临2017-046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8月1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8月10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研发中心九楼三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8月10日
至2017年8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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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7 年7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5、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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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个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
(二)法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
(三)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四)登记时间:2017年8月8日上午 9:00-11:30,下午15:00-17:30。
(五)登记地点: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门。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期为半天,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电话:0874-8966698 0874-8979579
传真:0874-8966699
邮编:655011
联系人:杨雪漫李珺
特此公告。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8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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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