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
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5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
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能源”,证券代码“835930”)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杉杉能源因与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锂业”)《采购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7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天齐锂业进行赔偿;并于2017年1月25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湘01民初831号、(2016)湘01民初832号];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831号和(2016)湘0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杉杉能源于2017年2月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7年4月25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传票。以上诉讼详情请参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3日、2017年2月7日和2017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日前,杉杉能源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湘民终241号(原(2016)湘01民初831号)和(2017)湘民终242号(原(2016)湘01民初832号)]。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 年4 月 21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智华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南海、陈海波
4.其他信息: 无
(二)被告或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吴薇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曹承磊、周杰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无
(四)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湘民终241号[原(2016)湘01民初831号]和(2017)湘民终242号[原(2016)湘01民初832号]。杉杉能源已于2017年1月25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一审判决书。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831号和(2016)湘0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下简称:二审)。
(五)上诉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案号:(2017)湘民终241 号,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在一审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赔偿金额基础上增加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7,044,760.00元。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案号:(2017) 湘民终242号,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赔偿金额基础上增加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4,504,314.00元。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杉杉能源于2016年6月7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并于2017年1月25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杉杉能源于2017年2月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日前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至此。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7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民事判决,结果如下:
(2017)湘民终241 号判决结果:
1、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限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 7 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付款 50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计算至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
2、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第四项: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3、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1.2450万元;
4、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5万元;
上诉第3项、第4项款项冲抵后,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赔偿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为2965.745万元;
5、驳回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299,044元,由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负担105,697元,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负担193,3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320元,由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负担695元,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负担6,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936元,由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负担108,069元,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负担116,8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7)湘民终242 号判决结果:
1、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2、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832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经济损失2050.67万元;
4、驳回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4,405元,由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负担21,400元,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负担143,005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7,240元,由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64元,由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负担34,035元,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负担115,6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及相关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无重大不利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51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7月12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报价并认购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993,以下简称“洛阳钼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临2017-046》公告)
2017年7月24日,洛阳钼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已完成股份登记,公司本次成功认购洛阳钼业A股股票,认购金额1,800,000,001.98元,认购价格3.82元/股,认购股份数量471,204,189股,股份限售期12个月。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