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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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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华西证券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经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协商一致,决定自2017年7月28日起,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西证券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基金范围

二、优惠活动期间

自2017年7月28日起,优惠活动截止日以华西证券通知为准,届时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三、优惠活动内容

自2017年7月28日起,投资者通过华西证券网上交易、柜台交易申购(含定投)上述开放式基金(场外前端收费模式), 享有1折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以上费率优惠政策如有变更,请以华西证券公告为准。

四、重要提示

1、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不包括各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以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也不包括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

2、投资者在华西证券办理上述基金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华西证券的规定。

3、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相关业务公告。

4、费率优惠解释权归华西证券所有,有关费率优惠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华西证券的有关公告。

五、咨询方式:

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584或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2666

网址:www.csfund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并不等于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8日

长盛盛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7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种类别,两类别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别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合同中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基准日本基金(A类)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0287元,本次收益分配中每份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为90.59%;本基金(C类)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0285元,本次收益分配中每份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为91.23%。

4、本次为本基金首次收益分配。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成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下发红利;投资者未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3、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到销售机构办理。

4、投资者如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其在某一销售机构成功变更的分红方式仅适用于该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不会同步变更。如投资者需要变更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些销售机构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申请。

5、本基金对本管理公司直销中心设置有最低分红金额的限额,该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所产生的现金红利,在低于1.00元时将不再划转,转为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处理。

二、风险提示

本管理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管理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基金销售机构

1、本管理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 888 2666。

2、本管理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080011)于2005年12月12日正式成立。根据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本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拟按照《运作办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修订主要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调整,其他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将《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相关修改内容说明如下,《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一并修订相关内容并公告。

一、《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一)“一、前言”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第一段原文为: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订立《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修改为: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订立《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2、第二段最后一句及第三段原文为: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3、第四段补充“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二)“二、释义”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8、《运作管理办法》”

原文为“《运作管理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修改为“《运作管理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10、《暂行规定》”

原文为“《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修改为“《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3、“22、《基金合同》终止日”

原文为“《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修改为“《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4、摊余成本法”

原文为“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修改为“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三)“五、基金的备案”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原文为“5.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修改为“5.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四)“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中补充“(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并调整后续序号。

2、“(六)申购与赎回份额的计算方式”

原文为:“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修改为:“(1)一般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2)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原文为:“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

修改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

(2)补充“3、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与处理” 中“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补充“(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并调整后续序号。

5、“(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与处理”中“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原文为“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与处理”

补充“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五)“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一)基金管理人”

原文为: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 13C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修改为: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法定代表人:周兵

注册资本:18900万元”。

2、“(二)基金托管人”

原文为: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注册资本:39.99亿元人民币”。

修改为:

“办公地址:上海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20楼(资产托管部办公地址)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3、“(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中“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原文为:“(13)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修改为“(13)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中“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原文为:“(1)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修改为:“(1)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六)“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八)生效与公告”第一段

原文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中“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原文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2、“(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中“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原文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3、“(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原文为:“(3)核准: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的基金管理人方可继任;新任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原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修改为:“(4)备案: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2)原文为:“(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修改为:“(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进行公告;”

4、“(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原文为:“(3)核准: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新任的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新任的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修改为:“(3)备案: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2)原文为:“(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修改为:“(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进行公告。”

(八)“十、基金的托管”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原文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九)“十一、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原文为:“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上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就本基金的销售和服务事项签订《长盛货币市场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上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就本基金的销售和服务事项签订《长盛货币市场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

(十)“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三)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原文为:“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修改为:“4、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十一)“十三、基金的投资”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二)投资范围”原文为: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修改为: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五)业绩比较基准”

原文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目前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2.25%,税后收益率为1.8%)。”

修改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八)投资限制”

原文为: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为了实现投资目标,贯彻投资理念,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3)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 天。

(5)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7)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为了实现投资目标,贯彻投资理念,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6)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5)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或相当于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第(3)、(6)、(7)、(10)条除外)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①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②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③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④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⑤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二)“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四) 估值方法”

原文为:“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四) 估值方法”

原文为:“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定期测试所采用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

修改为:“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项下“(4)赎回费”

(1)原文为:“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修改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2)补充“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十四)“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二) 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中“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1)原文为:“(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修改为:“(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2)原文为:“(17)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5%;”

修改为:“(1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十五)“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原文为:“对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改为:“对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三)基金财产的清算”中“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原文为:“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修改为:“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原文为:“(一)基金合同自投资人开始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得到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修改为:“(一)基金合同自投资人开始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得到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十七)增加“二十六、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的相关内容。

二、《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

(一)“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一) 基金管理人”

原文为: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13C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修改为: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法定代表人:周兵

注册资本:18900万元”。

2、“(二) 基金托管人”

原文为: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注册资本:39.99亿元人民币”。

修改为:

“办公地址:上海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20楼(资产托管部办公地址)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二)“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原文为:“(二)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及《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订立。”

修改为:“(二)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及《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订立。”

(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原文为:“(一)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

修改为“(一)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

2、原文为:“(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修改为:“(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原文为:“(一)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修改为“(一)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五)“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中“1、申购的数额限制”

补充“(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并调整后续序号。

2、“(六)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

原文为:

“1、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

修改为:

“1、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

3、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原文为:“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修改为:

“(1)一般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2)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原文为: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等;

(3)基金资产达到一定规模,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6)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3)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1、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2日内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修改为: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六)“九、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计算与会计核算”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一) 基金资产估值”中“4、估值方法”

原文为:“(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修改为:“(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一) 基金资产估值”中“4、估值方法”

原文为:“(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在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修改为:“(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十三、基金费用”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原文为:“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它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修改为:“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它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八)“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中“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原文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2、“(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中“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原文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3、“(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原文为:“(3)核准: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的基金管理人方可继任;新任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原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修改为:“(3)备案: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2)原文为:“(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修改为:“(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进行公告;”

4、“(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原文为:“(3)核准: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新任的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新任的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修改为:“(3)备案: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2)原文为:“(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修改为:“(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进行公告。”

(九)“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原文为“(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修改为:“(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三)基金财产的清算”中“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原文为:“5、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修改为:“5、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已遵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有疑问,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进行投资。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