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7-04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2017年第26次会议于2017年7月3日审议批准,同意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核定24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授信担保11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8亿元、货币市场交易5亿元,授信敞口16亿元,期限为12个月。其中,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13亿元。本次授信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授信业务。该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2017年第26次会议于2017年7月3日审议批准,同意为光大永明核定24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授信担保11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8亿元、货币市场交易5亿元,授信敞口16亿元,信用方式,期限为12个月。其中,授信担保11亿元额度用于设定光大永明客户持保单到本行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额度上限,不构成本行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不纳入关联授信范围,故本次授信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13亿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鉴于光大永明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亦为本行主要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光大永明为本行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光大永明控股股东光大集团亦为本行主要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光大永明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永明是由光大集团和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投资,于2002年4月22日在中国天津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总部位于天津市。截至2016年末,光大永明注册资本为54亿元人民币,其中光大集团、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光大永明50%、24.99%、12.505%和12.505%的股权。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光大永明的合并总资产分别为527.01亿元、581.81亿元、516.93亿元,总负债分别为485.38亿元、533.01亿元、472.54亿元,营业收入分别为40.24亿元、56.01亿元、67.72亿元,利润总额分别为0.75亿元、3.90亿元、1.66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为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本行对光大永明的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本行核定光大永明24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用于与本行合作开展授信担保、理财专项增信业务和货币市场交易,品种为授信担保11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8亿元、货币市场交易5亿元,授信敞口16亿元,信用方式,期限为12个月。其中,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13亿元。
本次关联交易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本行将按照对客户授信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永明签署具体协议。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行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需由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批准后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因关联交易金额不足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17年7月3日,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2017年第26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本次关联交易。2017年7月25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完成了备案。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七、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8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17年7月25日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申请备案的《关于我行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报告》进行了审阅,同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备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于2017年7月25日提交的《关于我行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对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2、本行对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事项已经2017年7月3日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向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