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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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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2017- 045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7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公司1808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蓝翔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龚会裕先生、崔芾先生因出差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下属子公司般若理财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审议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回避,未参加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洁、邵弘璐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黄洁律师、邵弘璐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