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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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2017-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7-079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东辉先生、吴敏女士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已办理补充质押的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东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7,608,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50%,王东辉先生累计质押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为104,247,1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8.6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4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72,762,0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4%,吴敏女士累计质押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为36,504,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1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4%。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7-080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荣之联”)于2017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429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7-081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27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7月26日—2017年7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15:00至2017年7月27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6号楼(荣之联大厦)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东辉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数311,364,4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35,769,528股的48.9744%,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11,364,2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97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数18,623,7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93%。

2、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364,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23,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364,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23,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白拂军律师、许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