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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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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7-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宠股份”或“发行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初步询价结束,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宏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主承销商”)剔除无效报价后,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2、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8月10日(T日),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7年8月14日(T+2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8月1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重要提示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C13农副食品加工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本次初步询价日为2017年8月3日(T-5日)至2017年8月4日(T-4日)。

3、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2017年8月1日(T-7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不少于6,000万元(含);网上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2017年8月10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7年8月8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中宠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360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中宠股份”,股票代码为002891,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及网上发行。中宠股份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5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7年8月9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的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7年8月8日(T-2日)刊登的《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2017年8月9日(T-1日)刊登的《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7、本次网下、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T日)。在参与网下、网上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申报的入围申购量。

8、2017年8月14日(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9、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7年7月31日(T-8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11、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网下投资者请严格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投资者版)》操作报价及申购;如出现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需满足的条件

1、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17年8月2日(T-6日)中午12:00前完成协会备案且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在深交所电子平台的“状态-结算”为“配号完成”),并已开通深交所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

2、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7年8月1日,T-7日)为基准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3、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或除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计划”)、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不含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之外的配售对象其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于2017年8月2日(T-6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4、除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的自营账户、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不含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QFII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2:00之前向主承销商提交完整无误的核查材料。

5、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6、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情形:

(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禁止参与网下发行的对象,包括: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上述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受上述第②、③项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3)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或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的提交

1、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的自营账户、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不含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QFII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无需提供核查材料,但须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与本次网下询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参与本次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投资者条件。如因投资者的原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参与询价或发生违规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2、除上述配售对象外的其他投资者/配售对象,应按照本公告的如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材料。

(1)时间要求和模板下载地址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17年7月31日9:00-17:00、2017年8月1日9:00-17:00、2017年8月2日9:00-12:00)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核查材料的模板可以在宏信证券官方网站(www.hx818.com)—客户服务—公司公告栏下载。

(2)核查材料的具体要求

①机构投资者需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A.《承诺函(机构投资者)》(PDF扫描件);

B.《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机构投资者)》(PDF扫描件+EXCEL电子文件);

C.《出资方基本信息表》(PDF扫描件+EXCEL电子文件)(以非公开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询价的配售对象需要提供,包括专户产品、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

D.《配售对象信息表》(PDF扫描件+EXCEL电子文件);

E.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备案证明的文件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

②个人投资者需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A《承诺函(个人投资者)》(PDF扫描件);

B《关联方基本信息表(个人投资者)》(PDF扫描件+EXCEL电子文件)。

(3)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2017年8月2日(T-6日)12:00前,请投资者将核查材料的电子版和签字/盖章扫描版发送至宏信证券指定邮箱:

发送邮件时请务必按要求注明邮件名称:机构投资者请注明“中国证券业协会为投资者设定的编码+机构投资者名称+中宠股份”,个人投资者请注明“身份证号+个人姓名+中宠股份”。

为保证询价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请网下投资者务必将电子版和签字/盖章版同时发送;请以同一封邮件的多个附件形式发送,请勿使用zip、rar等压缩文件格式。发送时间认定以“邮件显示的发送时间”为准。

邮件收悉以收到邮箱自动回复为准,若在发送邮件2小时内未收到邮箱自动回复,请拨打电话010-64083778进行确认。已通过邮件形式发送询价申请文件且获得确认的,请勿重复发送邮件。纸质版核查材料无需寄送。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其排除在可以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范围之外。

3、特别提醒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要求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网下投资者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及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以及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报价要求

1、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在2017年8月2日(T-6日)中午12:00前完成协会备案且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并已开通CA证书。网下投资者应当使用CA证书在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2、初步询价期间为2017年8月3日(T-5日)及2017年8月4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4、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下限为20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600万股。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申购阶段,配售对象填报的申购数量须与初步询价时拟申购数量一致。

5、网下投资者的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

(2)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或参与询价的其他配售对象的出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未能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协会注册信息不一致的;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6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2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经审查不符合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尚未完成重新注册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的申报。

6、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有效报价的定义

有效报价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而且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二)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主承销商在确定有效报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网下投资者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

(三)定价原则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对应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2、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考虑报价、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格。

4、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在2017年8月9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对外披露。

四、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深交所电子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T日)的9:15-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资者需于2017年8月8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日均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方可在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份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即不超过10,000股。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并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五、回拨机制

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一) 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申购仍然不足的,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以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三)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2017年8月11日(T+1日)刊登《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17年8月11日(T+1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同时,对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和网上中签结果请见2017年8月14日(T+2日)刊登的《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和《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六、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投资者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B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3、C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A类和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二)配售原则

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3、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金额,具体情况请见2017年8月14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七、网上配号与摇号

2017年8月10日(T日),网上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深交所按照每一有效申购单位500股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并按以下方法配售新股:

(1)如网上有效申购量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2)如网上有效申购量小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余额部分按照本公告确定的方式处理。

(3)如网上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由深交所按照每500股配一个号的原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500股新股。

2017年8月11日(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并在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在公证部门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2日的《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

八、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7年8月14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8月1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结束后,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9、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传真:010-64083777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咨询电话:010-64083779;010-64083781

发行人: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