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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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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证券代码:600532 公告编号:2017-029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10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2302室以通讯方式召开并进行了表决。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崔之火先生召集并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研究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市临淄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淄宏达”)拟与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租赁”)签订总金额为15,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临淄宏达向国金租赁出售部分生产用机器设备并租回继续使用,租赁期限3年。公司现拟为临淄宏达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合计金额为1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17-030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二)关于公司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议案

公司拟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中诚信托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6亿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及其配偶梁秀红女士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17-031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7-030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

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淄博市临淄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淄宏达”)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临淄宏达与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租赁”)签订总金额为1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融资租赁合同》,公司为其提供金额为1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满足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临淄宏达拟与国金租赁签订总金额为15,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临淄宏达向国金租赁出售部分生产用机器设备并租回继续使用,租赁期限3年。公司现拟为临淄宏达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合计金额为1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7-029号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名称:淄博市临淄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注册地点: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

法定代表人:鲁志军

主要经营范围:铁矿地下开采(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选矿,铁矿石、铁精粉、铜精粉、钴精粉、废石、金银饰品销售;货物进出口。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详见附表1。

(二)被担保人临淄宏达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直接持有临淄宏达100%股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金额:15,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自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担保范围:1、全部租金(包括根据租赁合同不时上调的部分);2、首期租金、保证金、管理费或手续费和期末留购价;3、迟延履行金;4、损害赔偿金;5、违约金;6、债权人为保障或执行其权益所发生的费用;7、债务人在租赁合同、转让合同中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或无法执行情况下需向债权人承担的任何性质的支付、返还或其他义务;8、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由债务人承担的付款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审议,认为: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临淄宏达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临淄宏达的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191.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7%;上述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附表1:临淄宏达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7-031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借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借款金额:借款总额不超过6亿元整(人民币,下同)

● 借款期限:12个月

●担保方式: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茨”)、公司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及其配偶梁秀红女士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为本次《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生效条件:《借款合同》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合同相关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公司本次签订《借款合同》是为了满足日常营运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一、《借款合同》的基本情况及审议程序

近日,公司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拟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中诚信托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6亿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公司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及其配偶梁秀红女士及中技集团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该笔《借款合同》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2017-029号公告。

二、《借款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中诚信托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45,666.67 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牛成立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5年11月20日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中诚信托2016年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诚信托总资产1,944,525.38万元,净资产1,553,762.09万元,营业收入210,093.75万元,净利润118,707.39万元。

三、合同主要条款及相关担保情况

(一)《借款合同》主要条款

借款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贷款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1、借款金额:借款总额不超过6亿元整

2、借款期限:12个月

3、借款用途: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4、借款利率:借款执行固定利率9%/年。

5、利息结算:(1)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每日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利息=该日借款本金余额×借款年利率/360。(2)借款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息,付息日为借款发放每满三个月之最后一个月的第20日及借款本金偿还之日。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甲方应在该日或之前将截至该付息日的借款利息支付给乙方。(3)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甲方将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同时支付给乙方。如甲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则甲方应付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

6、借款偿还:(1)甲方向乙方偿还的款项按照以下顺序结清: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复利、借款利息、借款本金。(2)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金按照下列方式偿还:每笔借款本金由甲方于该笔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偿还。(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或该日之前向乙方划付应偿还的相应借款本金和该部分本金对应的截至该还款日应付未付的全部利息,并应保证偿还的借款本息于该部分借款本金到期日当日或之前到达乙方指定账户。

(二)相关担保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公司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及其配偶梁秀红女士及中技集团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中诚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人:上海晶茨、颜静刚先生和梁秀红女士、中技集团

债权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信托报酬、信托税费、管理费用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即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及本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债务人在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被提前终止或被认定无效或无法执行情况下应向债权人承担的任何性质的支付义务和其他赔偿义务。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担保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务责任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公司已就关联人上海晶茨、颜静刚先生和梁秀红女士及中技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关内部豁免程序。

(三)中诚信托与公司及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上述借款业务之外的其他关系。除该笔借款外,中诚信托与公司及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过业务往来。

四、本次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满足公司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