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2017-036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8月,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公司、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83.00万元。2016年11月28日,大渡口区法院作出(2016)渝0104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贵州分公司支付五矿公司货款及承兑贴息费用共计1,058.38万元,贵州分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贵州分公司应支付五矿公司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贵州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3月17日,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7)渝05民终7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期本公司已支付完毕,本案结案。
(二)与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拓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欠款、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共计8,128.15万元。审理中二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涉案金额降至2,470.00万元。2015年8月14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05号调解书:勇拓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二建公司工程进度款2,470.00万元。近期二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款项,本案结案。
(三)与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游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4月,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游资有限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和返还履约保证金。2017年3月30日四川省峨眉山市法院作出调解书:1、双方确认被告尚欠二建公司431.91万元;2、二建同意被告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四川宏山建司支付土石方工程款31.10万元;3、被告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二建支付工程款400.81万元。近期二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款项,本案结案。
(四)与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1月,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910.98万元。2016年1月18日,大渡口区法院作出(2016)渝0104民初94号调解书:七建公司需分期支付货款本金1,864.93万元,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万元及诉讼保全费5.39万元。近期七建公司已支付完毕,本案结案。
(五)与重庆市群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2016年2月,重庆市群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发公司”)因劳务承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 重庆中汽君安实业有限公司、余义平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960.00万元。2016年7月27日,渝北区法院作出(2016)渝0112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驳回群发公司诉求。2016年8月9日群发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4月13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6)渝01民终891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结案。
(六)与重庆科迈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5月,重庆科迈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迈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99.29万元。2016年8月2日,九龙坡区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9975号调解书:九建公司需分期支付1,212.17万元。近期九建公司已支付完毕,本案结案。
(七)与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
2014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因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一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34.45万元。2017年2月28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市政一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近期物流公司已收回全部款项,本案结案。
(八)与重庆广荣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5年6月,重庆广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荣公司”)因与物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案金额1,022.82万元。2015年11月6日,重庆仲裁委作出(2015)渝仲字第1429号裁决:物流公司向广荣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15.84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随本清。近期物流公司已支付完毕,本案结案。
(九)与湖南郴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合同纠纷
2015年11月,物流公司因与湖南郴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郴州路桥”)因供应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货款1,774.35万元、资金占用损失89.86万元。2016年3月28日,重庆仲裁委作出(2015)渝仲字第2465号裁决:郴州路桥向物流公司支付货款1,310.73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近期物流公司已收回全部款项,本案结案。
(十)与重庆化工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年5月,本公司所属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爆破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化工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寿开投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1,300万元并承担利息。2016年1月28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长寿开投公司向爆破公司支付工程款1,684.26万元及工程款利息。2016年2月长寿开投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3月30日重庆市高院作出(2016)渝民终321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长寿开投公司向爆破公司支付工程款1,099.75万元及工程款利息。近期,爆破公司已收回全部款项,本案结案。
(十一)与周开均、兰维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5月,周开均、兰维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诉至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462.65万元。2017年5月15日,遂宁市中院作出(2015)遂中民初字第142号裁定:准许周开均、兰维江撤诉。本案结案。
(十二)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5月14日,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二)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广东中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支付工程款1,091.00万元、停工损失1,062.64万元、利息68.87万元。2017年5月31日,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作出(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解除公司与被告一签订的合同,被告一支付工程款896.50万元及利息,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本公告之日,本公司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三)与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5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海公司”),请求判令天之海公司退还质保金169.72万元、支付工程款1,168.68万元。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中院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天之海公司向本公司退还质保金128.66万元和59.90万元、支付工程款855.45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天之海公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四)与中国重庆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海外企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8月,中国重庆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海外企业公司(以下简称“经济公司”)因钢材买卖合同事宜将二建公司起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36.16万元。2017年5月31日,九龙坡区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12547号民事判决:二建公司向经济公司支付货款936.16万元、支付逾期利息、驳回经济公司其他诉求。截止本公告日,二建公司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五)与余丽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1月7日,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余丽红偿还法院执行款1,109.56万元。2016年7月5日,七建公司变更仲裁请求为支付代为清偿的款项1,092.56万元。2017年1月11日重庆仲裁委作出(2016)渝仲字第407号裁决:余丽红向七建公司支付其代为清偿的款项1,092.56万元。截止本公告日,该裁决正在公告送达中。
(十六)与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9月,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绅帝公司”),请求判令绅帝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5,286.55万元及双方确认的合同违约金862.05万元、2015年10月1日后的合同违约金,工程款与合同违约金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6月15日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绅帝公司向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5,891.78万元,该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支付违约金862.05万元,支付从2015年10月17日起的违约金。截止本公告日,该判决是否生效尚不确定。
(十七)与杨勇民间借贷纠纷
2015年12月11日,住建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自然人杨勇,请求判令杨勇偿还住建公司借款本金2,430.91万元及利息。2017年1月13日渝中区法院作出(2016)渝0103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杨勇向住建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430.91万元及利息。杨勇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5月18日,五中院作出(2017)渝05民终3616号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杨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截止本公告日,住建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十八)与骆建亚借款合同纠纷
2016年5月,住建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自然人骆建亚,请求判令骆建亚偿还住建公司借款本金1,268.41万元。2016年9月渝中区法院作出(2016)渝0103民初8545号民事判决:骆建亚向住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68.41万元及利息。骆建亚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28日,五中院作出(2017)渝05民终2283号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骆建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截止本公告日,住建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与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3月,爆破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一公司”),请求依法解除爆破公司与博一公司的《施工合同》,博一公司退还工程保证金2,000.00万元,承担利息720.00万元,承担违约金100.00万元,承担综合损失300.00万元。2017年1月23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6)渝0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解除双方2014年签订的《大足博一广场施工合同》、博一公司向爆破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2,000.00万元和利息、支付违约金100.00万元。博一公司提起上诉。2017年6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民终字209号民事裁定:准许博一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与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8月,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海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连带支付工程款4,800.00万元、利息500.00万元。2017年7月,交建集团向法院提起反诉申请,请求判令佳海公司向交建集团赔偿损失2,765.17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重庆市龙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重庆市龙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998.45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772.11元;(2)支付工程增项增量款项460.68万元;(3)支付材料调差款585.65万元;(4)支付人工费调差和工期延期部分损失共计180.00万元。(5)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本公司与龙润科技就龙润·尚城B区二标段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项目已于2015年8月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现龙润科技尚欠剩余工程款等未支付,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因与(被告一)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海南中润韦汇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四)刘伟樑、(被告五)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巴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2,1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12,1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金额为本金,从2017年2月6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直至款项付清为止);(2)被告二至被告六对被告一欠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城建集团与被告一签订《巴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工程建设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城建集团承建巴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城建集团依约完成主要工程后,双方决定不再继续履行施工合同并办理结算,但被告一仅向城建集团支付部分款项,现城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宝巨不当得利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与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鑫公司”)、关宝巨不当得利纠纷,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244.33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共同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220.15万元;(2)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220.1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利息暂定为人民币4.19万元)。(3)共同承担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二建公司因(2016)冀民终203号民事判决代裕鑫公司向北京正奋联友商贸有限公司偿债1,220.15元,但在此之前二建公司与裕鑫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故属于非债清偿,裕鑫公司因此获益,故二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四)与重庆泰洋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与重庆泰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6,035.88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1)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暂计4,818.29万元(具体以鉴定金额为准),并承担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1,127.46万元,直到款项付清为止;(2)支付总包配合费56.65万元;(3)赔偿因A01号地块8#、9#楼外墙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33.48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7日,三建公司与泰洋公司签订《北碚区天府煤矿棚户区安置房工程(1号地块和4号地块)施工合同》,三建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1号地块于2014年3月25日办理竣工验收,4号地块于2014年4月6日办理竣工验收,并于2014年4月至6月陆续交付用户使用。现泰洋公司恶意拖延不与三建公司办理结算,三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因与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联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4,6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4,500.00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利息(约100万元)。(2)原告对隆鑫花漾城三期1标段A3-A10等8栋楼中商业房产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15日,市政交通与联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联隆公司将隆鑫花漾城三期1标段A3-A10等8栋楼的工程交付市政交通施工。市政交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交付联隆公司投入使用。现联隆公司恶意拖延不与市政交通办理结算,市政交通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建施县安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建施县安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琪劳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71.47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余欠工程款3,474.06万元并按3,474.06万元的10%支付违约金;(2)立即退还向原告收取的押金5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10日,安琪劳务与交建集团签订《工程(劳务)协作合同》,将蛮金路A标段的部分工程承包给安琪劳务实施。现安琪劳务认为其所实施工程已竣工验收,截止起诉时交建集团尚欠3,474.06万元及违约金、押金,故将交建集团诉至法院。
(七)与刘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自然人刘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被告一)九建公司、(被告二)交建集团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806.87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94.55万元,并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923.20万元,并承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共计2,489.12万元;(2)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3)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5月13日,刘兴与九建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2010年8月9日,刘兴与九建公司签订《全额风险承包合同》,将遂资眉高速TJ1-6工程项目交给刘兴具体实施。2011年9月20日,刘兴与九建公司签订《关于解除遂资路TJ1-6工区内部全额承包风险合同的协议》并组织退场。现刘兴认为截止起诉时九建公司尚欠部分保证金未退还、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故将九建公司、交建集团诉至法院。
(八)与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集团”)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重庆宝利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阳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41.95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要求二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1,040.9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旭光集团与九建公司签订《重庆宝利阳创意文化广场平基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协议》,旭光集团依约完成工程内容并办理结算。2016年1月8日,九建公司委托宝利阳公司将结算款直接支付给旭光集团。因宝利阳公司一直未支付该笔款项,故旭光集团将宝利阳公司、九建公司诉至法院。
(九)与重庆市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市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远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住建立即支付货款1,600.00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住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12月,住建公司在浩远公司处购买商品混凝土用于工程建设,经双方结算,住建公司下欠浩远公司货款1,600.00万元未付,故将住建公司诉至法院。
(十)与江晓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自然人江晓天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本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75.98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1)共同支付人工调差费989.04万元;(2)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共同支付因迟延支付第一项诉求产生的利息(从2015年7月27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支付甲供材料实际扣款金额和按定额基价下浮后结算给原告的甲供主材款之间的差额费用86.94万元;(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5日,江晓天与住建公司签订《个人全额承包合同》,将李子湖畔一期部分工程交给江晓天负责具体实施。2015年7月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因对人工费是否调差存在争议,故一直未能办理结算。故江晓天将住建公司、开发公司、本公司诉至法院。
(十一)与昆山运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昆山运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鑫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082.8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支付货款6,945.34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37.46万元(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从2016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合计7,082.80万元;(2)承担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1年9月22日,运鑫公司与工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运鑫公司购买相应设备并交付工业公司,至今工业公司尚欠部分款项未支付,故运鑫公司将工业公司诉至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对2017年上半年利润的影响增加了528.13万元(数据未经审计确认)。
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