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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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强制执行申请的进展公告

2017-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095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强制执行申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执行人”)就公司诉讼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瑞联”或“被执行人1”)和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恩”或“被执行人2”)(两者合称“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遵照裁决履行义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中级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如下事项:1、强制福建瑞联向恒大高新支付工程欠款823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工程款823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9日起支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截至2017年6月5日应付违约金7613.46675万元,迟延履行金991.2532万元,二项共计168377199.5元;2、上海瑞恩按照前述第一项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3、福建瑞联支付恒大高新预交的仲裁费327672元;4、本案申请执行费用由福建瑞联及上海瑞恩承担。并收到宁德中级法院送达的《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7)闽09执21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于2017年6月15日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执行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72)。

二、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起因

2015年1月,公司就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裁定福建瑞联向恒大高新交付与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截止2015年1月18日应付工程款8233万元,应付违约金1768.0283万元,两项合计10001.0283万元。应付违约金最终应计算至余热发电资产交付之日止)等值的余热发电资产;2、裁定上海瑞恩就福建瑞联向恒大高新交付余热发电资产承担连带责任;3、裁定本案所有仲裁费用由福建瑞联及上海瑞恩负担。公司于同日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15)洪仲字第2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发布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

2015年7月,公司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15)洪仲裁字第26号】,裁决如下:1、福建瑞联应当向恒大高新支付所欠工程款8223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工程款823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上海瑞恩对福建瑞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恒大高新预交的本案仲裁费327672元,由福建瑞联并径付恒大高新。上述1、3项裁决福建瑞联及上海瑞恩的给付义务,福建瑞联及上海瑞恩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恒大高新一次性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发布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

2015年9月,公司收到福建瑞联与公司签订的《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抵债合同》及《资产抵债交割确认书》,因福建瑞联仍无法偿还公司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福建瑞联同意用其余热发电资产冲抵欠公司的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发布的《恒大高新:关于公司与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抵债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

截止公告日,上述余热发电资产的相关抵债法律手续虽已完成,但针对抵债资产控制权交付事项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三、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进展情况

因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位于福建省福安市,宁德中级法院将本案指定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近日,公司收到福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7)闽0981执1797号】。现查明有被执行人实际占有的机械设备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由被执行人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占有的总价值不超过82657672元的机械设备等动产,具体查封财产以查封财产清单为准。

2、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3、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司提出的上述强制执行申请及福安市人民法院对福建瑞联项目资产查封的决定有助于解决福建瑞联及上海瑞恩对公司债务事项的后续推进,但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执行结果而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17)闽0981执1797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