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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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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月月定期支付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7-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8月2日

1.1 公告基本信息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2017年8月9日,本公司将恢复办理信诚月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2) 本基金通过每月定期自动赎回基金份额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支付现金。

定期支付不等同于分红。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3)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进行查询。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日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17年8月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陈思清及公证员高淑娟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6月30日,即在2017年6月3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500,134,000份,占2017年6月30日权益登记日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500,342,040.7份的99.99%。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刊登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1,500,134,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各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8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关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已对《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修改。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调整内容在本基金最近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修改有关基金管理费的内容。

2、方案的实施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管理费率的调整事项,将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由0.5%调整为0.3%,正式实施日为2017年8月1日。

四、备查文件

1、《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附件三:《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方案说明书》)

2、《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

4、《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关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附件:

公  证  书

(2017)沪静证经字第2953号

申请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八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九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女,一九六五年四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50410084X。

委托代理人:朱霞,女,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901130004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朱霞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修改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为审议议案有关事项,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修改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表决。经审查,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征集了表决票;

4、申请人对上述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所取得的表决票进行统计,结果为: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1500342040.7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1500134000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99.99%,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50013400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本公证员及公证员高淑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九层会议室出席了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汪媛、朱霞对截止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十七时的授权、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黄益、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颖华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陈思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