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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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2017-053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8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一楼会议中心第五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长翟美卿女士主持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刘运国先生、谢家伟女士、王咏梅女士因公出差在外无法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 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洁和方啸中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熊洁律师和方啸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