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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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4渝发债”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17—030

债券代码:112219 债券简称:14渝发债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4渝发债”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4年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8月11日,凡在2017年8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8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 2014年8月12日发行的2014年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4渝发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19)至2017年8月11日将期满3年。根据本公司“14渝发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渝发债

3、债券代码:112219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期限:5年期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30%

8、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债券起息日:2014年8月12日

10、债券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1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0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4、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6、下一次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8月12日。

17、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6.30%。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4年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4渝发债”的票面利率为6.30%,每手“14渝发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000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0.400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70000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11日

2.除息日:2017年8月14日

3.付息日:2017年8月1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8月1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渝发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刘家花园96号

邮编:400060

联系人:谢勇彬 钱华

咨询电话:023-63855506 023-63856995

传真:023-63856995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大厦17层

联系人:李子瑞

联系电话:0755-82752175

传真:0755-83025657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张泽泽

电话:0755-21899320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4日